答疑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范围,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的额度内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下一年按比例扣除。反之,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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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因被投资企业注销形成的投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此,因被投资企业注销形成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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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如何扣除土地价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其票据为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开发规费通常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收取标准向政府多个部门缴纳若干项的各种规费。其票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允许扣除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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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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