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https://fpdk.zjtax.gov.cn/.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确认。
答疑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答疑企业在2016年度因销售折让,将2015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是否需要调整该年度收入?
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件执行之后,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该文件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答疑企业受政府委托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不作收入处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
答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分期计算的不再调整。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答疑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一栏中纳税人识别号和开户行信息应如何填写?
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答疑研发机构2016年度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退税政策后于2017年移作他用应如何处理?
答: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答疑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应如何处理?
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该外资研发中心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回退税备案。未按时办理撤回退税备案并继续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追回已退增值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疑企业研发机构2016年度因采购国产设备而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从内资研发机构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
答疑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答疑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如何确定所得来源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应按以上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答疑企业以实物奖励员工,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保安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应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答疑垃圾清运服务的税率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提供生活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纳税人提供生活垃圾以外的垃圾清运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答疑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疑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存在清洗类业务外包行为,目前相关政策规定,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清洗服务是否属于居民日常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将清洗类业务外包的行为属于购进其他生活服务,不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如果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问题。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目前该政策已到期,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规定,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3 % ) x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5% ) 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 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答疑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仅有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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