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否包含省外购买的房屋?
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所以省外的房屋不作为判断依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答疑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答疑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答疑港口的码头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答疑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享受免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答疑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是否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答疑企业更换营业执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
答疑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疑我公司主要开展学前教育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在子女教育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答疑我行因向贫困学子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答疑取得学校发放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课余时间我想勤工俭学,那么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项规定: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收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规定: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疑我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
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疑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增值税,当期需要抵减应纳税额,在申报表中如何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规定,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3行填写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疑我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答疑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纳税,在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当期每个项目销售额不超30万元,但是总销售额超30万元,按哪个标准确定是否需要预缴?
答:按照预缴地各个项目总销售额确定。
答疑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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