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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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何时启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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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机动车发票的开具内容包括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 ‘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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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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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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