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微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二)小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2022年5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三)制造业等六行业:
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申报期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上述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
按上述收入占比50%以上确定企业所属的主行业,是以“从实”原则,按照企业实际经营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等)计算确定的,而不是系统中登记的主行业确定。
譬如: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超过50%、但系统中的主行业不是制造业等六行业,则需要在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后,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反之,系统中的主行业是制造业等六行业、但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未超过50%,则也需要按企业实际主营收入情况,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同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而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
(四)其他企业(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
自2019年4月1日起,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有关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存量“留抵退税,为阶段性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在内、以及之外的全行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为一项长期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