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微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二)小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2022年5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三)制造业等六行业:


  自2022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申报期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上述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


  按上述收入占比50%以上确定企业所属的主行业,是以“从实”原则,按照企业实际经营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等)计算确定的,而不是系统中登记的主行业确定。


  譬如: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超过50%、但系统中的主行业不是制造业等六行业,则需要在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后,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反之,系统中的主行业是制造业等六行业、但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未超过50%,则也需要按企业实际主营收入情况,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同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而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


  (四)其他企业(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


  自2019年4月1日起,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八条有关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存量“留抵退税,为阶段性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在内、以及之外的全行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为一项长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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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如果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就不能享受增量、存量留抵退税了吗?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同时该文件又规定了如下税收救济条款,供纳税人自愿选择:


  一、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选择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自2019年4月1日起”,指的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税款所属时期”,而不是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退税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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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对“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傻傻地有些分不清,能给详细解释一下吗?这两项留抵税额都是咋计算出来的?

一、增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为正数的,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的,则表示当期无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也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孰小”原则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即: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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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小型、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衡量和区分?

答:企业划型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型:

一、一般企业划型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的《金融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型。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特殊企业划型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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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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