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文时间:2023-4-19
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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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扣除的标准是什么?需要留存什么扣除凭证?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扣除标准包括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种比例。

(一)限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全额扣除

1.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时,需要留存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开具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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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辨析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口径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提示:


  1.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会计口径上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2%;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基数为税收口径上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最高不能超过30%。其中对于居民个人,按照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分别计算扣除限额;对于非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支出超出限额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捐赠支出超超出限额的部分,无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规定。


  二、公益股权捐赠对象政策规定的差异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对于公益股权捐赠对象仅限于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但是个税对于公益股权捐赠对象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方式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扣除;


  个人所得税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分类处理: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非居民个人不存在汇算清缴,直接在捐赠支出当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中依次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扣除的,如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个体工商户选择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四、追补扣除时限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追补扣除期限为5年,个人所得税追补扣除期限为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及纳税风险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根据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理念及相关法规变化,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征管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主要内容及纳税风险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改“社会团体”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扩大了公益性捐赠渠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旧规定)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社会团体被限定在基金会、社会团体的范围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则被排除在外。27号公告使用了不易被混淆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还给出了其范围: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较旧规定,增加了其他社会组织这一捐赠渠道。


  (二)适应《慈善法》等相关法规变化,更新了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2016年《慈善法》实施,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颁布,2018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公布,结合2010年实施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27号公告对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支出占比、管理费占比,能否违法失信、行政处罚及评估等级等提出更新的明确要求。


  (三)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资格申请更简捷


  旧规定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申请报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一系列资料。27号公告规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明确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和重新取得资格的期限限制


  旧规定下,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等五种情形时,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了七种情形,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不仅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第九条规定了存在从事非法政治活动或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时,不仅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永久不得再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较旧规定,27号公告回应了新形势变化要求,使得实际操作时更简便、易行。


  (五)适应《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取消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下简称45号通知)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等四种情况,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所以,27号公告规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不能以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代替。


  (六)取消年度检查不合格时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规定


  旧规定下,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7号公告仅规定,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并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时,才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对注册资金捐赠人注册资金捐赠额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明确


  27号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二、纳税风险


  正是因为27号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征管政策进行了上述较大幅度的调整,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准确把握受捐助主体的税前扣除资格取消时间


  根据27号公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在取消资格名单公告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有连续捐赠需求的纳税人,在每次捐赠时,都在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以避免受捐助主体税前扣除资格突然被取消。


  (二)准确把握受捐助主体的税前扣除资格起算时间


  根据27号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只有受捐主体税前扣除资格在有效期内,纳税人的捐赠才可依法税前扣除。


  (三)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能税前扣除


  鉴于27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此处的“票据”仅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且加盖的有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公章。自2020年1月1日起,捐赠时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依照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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