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问:

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二、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销售额都包括哪些?

【问题】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计算销售额比重时,销售额都包括哪些?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3-22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办理渠道有哪些?

【问题】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办理渠道有哪些?

【回答】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可由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办税人员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办申报;也可由纳税人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由纳税人本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办汇算清缴路径: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进入系统后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点击【生产经营】模块,则进入“生产经营”申报模块,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填写申报数据保存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若需补交税款,从左侧【税款缴纳】模块进行缴款。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办汇算清缴路径:被投资单位具有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首页上方的【单位办税】按钮即可进入操作界面(已实名注册的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可直接登录操作,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办税人员,需完成实名注册且被授予办税权限后才能进行登录操作)。点击左侧【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据实填写申报表数据,点击【申报】,若需补交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确认缴税】。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办理汇算清缴路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选择申报年度,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收入成本信息、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其他税前减免事项等确认申报信息,若需补交税款,点击缴款即可。申报表报送成功后发现有误可进行更正/作废申报。

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路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纳税申报界面,选择申报年度,确认申报信息,系统根据历史申报数据,自动归集需要调增的数据,纳税人可修改报表的“应调整的其他费用”,如需调整“可减免税额”,须填报附表信息。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注意: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前,需先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3-22
来源:深圳税务
1... 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 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