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A企业在境外使用的设备发生故障,在当地B公司处进行修理并支付修理费。支付的修理费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综上,境外B公司在境外提供修理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A公司支付修理费时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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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3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支付款项,在扣缴所得税时,什么情况下是源泉扣缴,什么情况下是指定扣缴?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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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1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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