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9年1月1日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应当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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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三十一)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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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个人自建不动产出租、自购不动产出租以及租用不动产再租赁税务核算有什么区别?

答:如果是个人的不动产,这三种情况都会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


其中,第三种情况是转租,转租不用缴纳房产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产税,根据《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文件规定,对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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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已缴税款的专票丢失,红字发票已开,还能申请退税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又该如何处理呢?


该例中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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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哪些业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信息,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当报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纳税人按差额缴纳增值税时要提交资料备案。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九、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十、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三、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十四、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十五、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七、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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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2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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