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银行理财产品要投资收益的税会差异怎么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疑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了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此以外的收入都不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哦~
答疑职工教育经费的经费列支范围怎么规定的?
答: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规定如下:
①上岗和转岗培训
②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③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⑤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⑥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⑦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⑧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⑨职工网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⑩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⑪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答疑没有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在纳税年度后才取得,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答疑邀请讲课专家来我司培训时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飞机票的退票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金融企业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答疑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什么情况下应停止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答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答疑对适用新预扣预缴法的纳税人,能否仍按原预扣预缴法计算并预缴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什么标准算?
答: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除个别地区外,绝大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具体下限以当地为准。
答疑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模式有哪些?
答:目前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商业银行柜台、手机APP、社区村组等渠道,采用银行转账、批量扣款、现金等多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部分地区采取集中方式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多为9月至12月。具体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疑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答疑出租房屋含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免租期间应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其余收租金的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疑职工福利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不能。《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答疑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答疑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1、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答疑准备出租的不动产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2010》第四章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如符合上述情形中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准备出租的不动产也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答疑发票是否必须在12月31日前拿到呢?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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