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应税资源产品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答:资源税法实施后,绝大多数矿产品都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准确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对于资源税的申报征收非常关键。实践中,由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形态多样、纳税人账簿完善程度不同、涉及关联企业交易等原因,有时会发生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的情况。此外,当纳税人将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时,还会发生自用应税产品但无销售额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结资源税前期的有效做法,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中明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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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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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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