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   


(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在满足上述税法要求后,可以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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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疫情期间,免税企业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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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物业管理公司的增值税怎么缴纳?

答:一、物业公司的小区停车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税目解释的规定,停车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所以,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0%.


二、停车费按照不动产租赁核算,有可能申请简易征收吗?


如果公司服务业连续12月销售总额小于500万元,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征收率为5%.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第1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征收率5%缴纳。


三、物业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费、燃(煤)气费等,营改增后,如何纳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若上述代收款项,属于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则代收费用不应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需要将该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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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来源:会计学堂

答疑异常凭证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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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支付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来预扣预缴个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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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办税人员如何进行实名认证?

答:以深圳市为例:

持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可选择线上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与绑定,持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如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需要以线下方式办理。


若您是符合线上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深圳税务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两种渠道办理。


(一)微信渠道的实名认证步骤为: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办】-【实名办税】,进入实名注册界面;填写对应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阅读并勾选同意征信业务授权书,点击“下一步”;填写手机号码,获取手机验证码并填写,点击“进入实名认证”;进入“人脸识别系统”,根据提示信息进入人脸识别操作。识别通过后,设置登录密码,点击提交,注册成功。


(二)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步骤为:打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弹出登录页面,点击右下角“实名注册”,进入注册页面。进入注册界面,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填写本人信息),并用手机短信进行验证。标注红色星号为必填项。点击【下一步】弹出支付宝的二维码,用支付宝扫一扫进行身份验证,跳转人脸识别系统,提示认证成功后,再点击二维码的下面的【认证完成】。


若是需线下办理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如未领取一照一码证照的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无需提供本资料)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实名认证,办理个人身份验证及绑定纳税人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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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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