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发现"个人所得税"APP里面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和实际情况不一样怎么处理?
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先更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进行综合所得的年度申报。如果是由扣缴单位集中办理的,扣缴单位需采集更新后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现在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缴期,2019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进行修改更正。
答疑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前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发票的,在3月1日以后可以按照3%征收率补开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月底以前,并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则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答疑我公司网上销售货物,签订的电子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答疑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答疑印花税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答疑对公司的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有什么普惠性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答疑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九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答疑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履行,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答疑我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收入目前无法确定,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个问题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答疑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是否应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三个问题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答疑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一个问题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答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体现?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涉及损益的业务调整,通过调整所属年度利润总额后,进而进行所得税汇算
答疑我公司对外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售后,我们支付给安装设备的技术人员的钱和临时雇佣的工人的钱是记到成本里还是费用里?如果记到费用里是不是记到劳务费里,涉及到劳务费,我们该怎么处理没有税收风险?
如果贵公司单独收取安装费,对于“支付给安装设备的技术人员的钱和临时雇佣的工人的钱”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为单独收取的计入“销售费用”。临时雇佣的工人的钱应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答疑去年年末账上确认了一笔收入,款未收到,同时合同也未履行,税也未交。今年是否可以将该笔收入冲回,如果冲回可以,如何做分录,后附什么单据?
如果“去年年末账上确认了一笔收入,款未收到,同时合同也未履行,税也未交”,按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按会计差错处理。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收账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附解除交易的补充合同。
答疑公司闲置资金办理银行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该如何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购买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按规定缴纳持有收益增值税利率为6%。
答疑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无残值,固定资产手工账本上还用继续记录吗?比如2017年已经残值为0,2018年还用继续在账本上提现为0吗?还是可以不用再记录了?
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无残值,在固定资产清理前手工账本上还用继续记。如2017年已经残值为0,2018年还用继续在账本上提现为0。
答疑公司通过网络为客户宣传,是否属于广告业,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因此,公司通过网络为客户宣传,属于广告业务,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疑我公司一家建安业小规模,3月份发生一笔预收款5万,给对方公司开具612编码不征税增值税普票,4月初增值税申报时作为未开票收入按3%预缴增值税,5月初工程完工,实际决算工程额为48000元,请问我公司现在给对方开具一张48000元增值税普票,在7月份增值税申报时,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写?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一、填报在主表第3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多缴税款可下期继续抵减。
答疑总包单位已开齐结算款,后期发生质保金维修购货费用,需要把票开给总包单位,我们从质保金中扣款直接支付,是否可以?是否属于虚开发票业务,类似业务该如何处理?
总包单位已开齐结算款,后期发生质保金维修购货费用,需要把票开给总包单位,属于代总包单位采购维修材料,可以从质保金中扣款直接支付,不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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