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少缴税款追征年限是多少?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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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哪些?

答案:“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各项利得、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包括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两类。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及外汇利得和损失。


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按规定可以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的部分;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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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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