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非居民个人的境内工作天数如何计算?
答: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答疑企业既雇佣退役士兵又有安排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否同时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答疑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答: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文件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答疑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答疑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报表如何填写抵扣?
答: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答疑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随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在增值税退税后办理退还?
答: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答疑集体土地办理房产证,属于拆迁安置房,契税如何缴纳?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答疑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答疑纳税人购买房屋后又退房的,已缴纳的契税能否申请退税?
答: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答疑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额未超过20%的普通住房是否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需要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答: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时,对同一开发项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答疑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1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答疑工地用的砂石是个人卖给工地的,由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我们施工企业。这样施工企业是否有税收风险和法律风险?
如果是贵公司建设方,由贵公司进行付款,那么个人把发票开给施工方就会造成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存在一定税收风险;如果贵公司为施工企业上述业务按规定处理无税收风险。
答疑在税务局用机器发票验旧后,打印出来的凭条丢失,有什么影响吗?能够补打吗?
打印出来的凭条按规定留存备查。打印出来的凭条丢失,但税务部门留有存信息,因此,无影响。
答疑某企业2010年从若干农民(确保土地成片)手中购买了农民耕地,并经过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认可;购入后,平整土地后建设了厂房(未有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房产证,未有建设发票也未入财务账)并进行生产制造业务,未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纳税义务发生与是否办理相关资产产权证没有关系,因此,贵公司应该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疑单位出售车怎么开发票,开票税目
开具车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品名”。
答疑所得税汇算清缴有退税不去办理可以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有退税,需要办理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手续。
答疑建筑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的项目,可以给对方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的项目,可以给对方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发票验旧后,当月厂家给退回,然后作废了,可以吗?违反规定吗?
可以,不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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