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单位上月向某医院销售一笔医疗辅材,这个月接到医院通知说单价不对,要我们重新开具,我们得红字冲回,这个过程我们怎么操作,是对方医院在开票系统中提申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医院如果上了新版发票开具系统,在开票系统中提申请;如果未上新版发票开具系统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收回发票有贵公司上传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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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建筑劳务公司如何做账?

      一、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该科目根据施工项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辅助核算,按照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般以独立的工程合同所确定的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在同一施工现场、同一项目部管理、工程开、竣工时间相差不大的条件下,也可将两个或多个工程项目合并确定为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分包工程费用。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费用通过“施工间接费用”科目核算。如有多个项目,应在项目间进行分配。

  主要会计分录:

  .材料费

  领用的自购材料,根据领料单或出库单等单据,计入合同成本中的材料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贷:原材料

  .人工费

  根据工资清单,所发生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等费用计入合同成本中的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工资

  贷:应付福利费

  .分包工程费用

  (1)预付工程款

  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的预付款应计入“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科目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

  (2)工程款结算

  根据与分包企业确认的结算通知单,确认应付的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3)支付进度款:

  支付已经办理结算的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

  贷:银行存款

  .机械作业和机械使用费

  (4)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为承包工程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各项费用,计入“机械作业—承包工程”明细科目。机械作业科目应遵循“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原则。

  借:机械作业—承包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累计折旧…..

  月份终了,分配至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机械作业—承包工程

  (5)上述对本单位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各项机械作业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计入工程施工科目中的机械使用费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应付工资

  累计折旧….

  (6)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支付或负担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与外部单位往来用)

  其他应收款—公司内部往来(业务结算)(与独立核算单位业务用)

  .其他直接费

  如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临时设施摊销、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水电费等,计入其他直接费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应付购货款等

  临时设施摊销

  .施工间接费用

  (7)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费用,应首先计入“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借:施工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

  (8)月末,施工间接费用应转入施工成本中的间接费科目,如果是多个项目,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施工间接费

  贷:施工间接费用

  (四)经营收入、成本和税金

  每月根据确认的产值确认收入,年底根据确认的数额确认年度收入,并对年度其他月份进行适当调整。产值确认后,确认合同毛利,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与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参照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

    每月根据确认的产值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年末根据工程部核实的项目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调减用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完工后,应根据决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算各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等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五)工程结算 参照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

  (六)工程决算

  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二、劳务输出服务行业没有特设科目,可依照会计制度或准则规定预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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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31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按增值税不含预交税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增,但是,下月回款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处理是申报时减去已预交税款,那与此对应土增按什么计税依据缴纳呢?如果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不是交重复了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以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四条 对纳税人采取查实征收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对纳税人采取预征方式的,其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土地增值税不能重复预缴,建议贵公司按不含税预收款进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即所以销售款先通过预收账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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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平价转让股权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个人平价转让股权,在没有正当理由时,税务局会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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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法人及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用于房产企业。 请问:贷款利息能入开发成本吗?(银行正常贷款利率)。 土增汇算时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法人及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用于房产企业”,此项业务属于属于转贷业务,及公司法人及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再贷于房产企业。
一、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因此,只有提供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再贷于房产企业,利息支出不能据实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法人及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再贷于房产企业,如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取得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超过金融部门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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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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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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