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招用退役士兵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


  因此,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招用退役士兵定额扣减税收优惠政策,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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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


  因此,企业取得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日享受税收优惠,只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的企业,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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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取得与农林牧渔项目相关的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与农林牧渔项目相关的补贴,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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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出口企业收汇时使用欧元,但是出口报关单上误以人民币体现,是否会影响后续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因此,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其他企业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除规定情形的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外。此外,相关涉及出口货物收汇政策问题可向外汇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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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餐饮企业购入的大闸蟹上捆了绳子,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是否包括绳子的价格?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规定:“第十条采用成本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按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扣除率计算得出。


  (一)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二)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


  1、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


  外购大闸蟹(包括捆绑的绳子)是作为构成货物(服务)实体的农产品,因此,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包括捆大闸蟹的绳子的价格。另外,购买大闸蟹时,通常将大闸蟹和绳子合并计算价格,未单独列明绳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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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购买方上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申报转出进项税额,本期撤消信息表后,是否可以将进项税额转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后,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下一步如销售方已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无法撤销;如销售方未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可撤销《信息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入附表2第8b行“其他”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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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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