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EMS邮政速递是否属于邮政普遍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


  邮政EMS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公司。因此,邮政EMS提供的寄件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若属于同城发生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若属于跨城间发生的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对资金的来源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


  因此,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资金的来源为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疫情防控减免税优惠政策出台前,企业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咋处理?

答: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财税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财税9号公告”),出台五项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均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客观上存在纳税人在公告出台前对可享受免税的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为确保纳税人更充分、便利地享受政策,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一方面重申,免税业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另一方面明确,纳税人在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可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届时仍未完成对应红字发票开具的,则需要就开具专用发票相应的业务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发票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后,一般纳税人若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是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的,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后方能开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近期出台了哪些税收政策?

答: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和延续了汽车相关税收政策。同时,税务总局还针对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对部分政策口径和征管操作事宜进行了明确。


  17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1号公告明确,将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再延续两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仍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832833834835836837838839840841842 1400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