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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囚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果“营改增”之前开具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减或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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