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因此,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价为抵偿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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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A公司无偿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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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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