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那么对该土地上的房屋计征房产税时,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是否包含所支付的契税、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因此,公司利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那么对该土地上的房屋计征房产税时,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应包含所支付的契税、耕地占用税。
答疑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疑港口的码头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规定,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因此,港口的码头用地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否申请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可以申请退还。
答疑母公司将房产划转给全资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母公司将房产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免征契税。
答疑私营企业如何开具无欠税证明?
如果企业需要开具无欠税证明,需带上如下资料,直接前往办税大厅办理即可。
一、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员不是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提供:
(一)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公章
答疑共青团收取的团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答疑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答疑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怎样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答疑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固定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答疑我们公司采购货物,对方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与信用代码证号不一致,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若对方企业属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发票上加盖了老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答疑自然人股东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应如何确认股权原值?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因此,自然人股东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转让部分股权时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答疑我们公司在IPO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因此,贵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疑 我们公司上月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家具,对方当时没有开具发票,我们这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要求对方给我们开具了专用发票,我们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未取得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缴纳税款,购买家具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答疑企业每月给员工发放物价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对贵公司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物价补贴,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公司目前没有销售收入,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是不是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如果贵公司销售收入今年为0,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该纳税调增,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答疑公司的法人有处房产,我们使用法人房产办公,现在地税稽查让我们法人按房产余值交税,条文依据是什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如果贵公司是无租使用法人的房产办公,那么应该由贵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吗?
参考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开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答疑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是蓝色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所以发票专用章不可以盖成蓝色的。
答疑残保金计算时,在公司上班未满一年的员工,是否要算做在职职工人数?
财税[2015]72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所以上班未满一年但与公司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是1年以上的,则属于公司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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