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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根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消了建安服务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
所以建安行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其他服务一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所以贵公司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当日发生纳税义务。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的(也可以约定按照完工进度付款)约定付款日发生纳税义务。没有约定的,进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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