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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收到售房款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时点,应当进项计算申报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时收到预收款只是进行预缴,预售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进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
虽然文件中写明的是约定付款日期,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按照交房日期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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