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地项目开发涉税简析
发文时间:2020-10-13
作者:鲁俊
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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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公司留用地项目,对以下几种合作开发模式,就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以下简析。


  方式一、村股份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


  村股份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到项目公司,需视同销售,涉及税费:增值税3%(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0.36%;所得税大概2.5%(通常村股份公司按照核定征收,不同地区征收率有差异);由于土地原始成本很少,土地增值税适用最高税率60%;税负率最高达65%以上。


  项目公司需交过户契税3%。


  假设土地评估价为1亿元,村股份公司向项目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公司代村股份公司缴纳6,586万元的税费(增值税及附加、土增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凭发票将1亿元计入土地成本,进项税凭票抵扣;但由于缴纳的6,586万元的税费对应的完税凭证抬头是村股份公司,不能进项目公司的土增税成本。


  优点:不用支付地价1亿元,但可以以1亿元作为土地成本。


  劣势:代村股份公司缴纳的税费不能进土增税成本。


  方式二、租赁村股份公司土地,以村股份公司名义报建


  1、村股份公司仅收土地租金,不要房子,开发商针对所有房产转租


  开发商A公司租村股份公司的土地,以村股份公司名义报建,产权在村股份公司名下。设立资金共管账户,由A公司监管,A公司将建造支出以向村股份公司提供借款或支付土地租金的方式转入共管账户;待开发完成后,A公司再低价向村租赁房产,再对外转租,由于转租不用交房产税,因此仅由村按照较低的租金缴纳房产税,由于A公司是打包租入,价格可以远低于散租价格,例如对外出租为100单位,可以向村股份公司以50单位整体租入,则村股份公司按50单位缴纳12%的房产税(实际由A公司承担)。


  村股份公司出租土地缴纳增值税(3%,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2.5%),不涉及房产税。


  村股份公司出租房屋需缴纳增值税(5%,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租金的12%)、所得税。


  A公司对外出租房屋不再缴纳房产税,缴纳增值税(9%,扣除取得村股份公司的进项税)、所得税(25%,扣除租入成本)。


  2、村股份公司不收土地租金,要房子,开发商针对剩余房产转租


  A租地未付钱,后续分房给村股份公司,例如给村股份公司分40%物业,剩余60%房子由村股份公司低价租给A,A转租给客户。


  方式二的风险较大,土地属于村股份公司,A公司不具有控制权。


  若能由开发商对项目公司控股,则方式二的优势是:控制风险;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如何与村合作能达到最优,较为灵活;如果最终用于出租可以筹划降低出租的房产税。


  劣势是:如果将土地装入村100%控股的项目公司需要按市场价视同销售土地,同样面临方式一的问题。


  方式三、土地转让


  走交易平台,村将土地转让给A公司,条件:分给村股份公司一定比例的物业,假设40%。


  对于分给村的物业,税法上并未明确如何处理,可能存在两种处理:作为拆除补偿;视同村股份公司以地换房,双方需视同销售缴纳税费。


  (一)补偿方式


  注意事项:分给村股份公司的物业或现金应签订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或土地合同的补充协议中,作为拿地的附加条件。


  A公司分房给村股份公司,视同销售缴纳税费:


  1、增值税(按成本加成缴纳增值税9%,不能作为土地价款抵扣售房销售额)


  2、土增税(按市场价同时做收入,同时做成本。成本有加计扣除的效果,对A公司有利)


  3、所得税(市场价同时做收入,同时做成本成本,不影响所得税)


  村股份公司分得房子,需缴纳


  1、契税(按房产登记价3%)


  2、收到拆迁还房,免增值税、土增税。


  3、收到拆迁还房,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村股份公司以地换房


  如果不按补偿的方式处理,则相当于村以房换地,双方均需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费。


  村股份公司转让土地,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种方式下比拆迁补偿的方式多了增值税和土增税,增值税可以由A公司抵扣,所以主要是要多交土增税)。


  对于A公司来说,只要取得村股份公司开具的发票,就能进土地成本(按分给村的房子的市价),与拆迁补偿方式的处理类似。


  方式三的优势是:开发商拥有土地使用权,能控制项目;如果可以做成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降低土地增值税。


  劣势是:由于分房给村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沟通成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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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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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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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