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非,无偿转让股票适用主体辨析
发文时间:2020-10-12
作者:赵东方
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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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来没想写这篇文章,但最近看到在某网站上的一篇文章《股票无偿转让增值税新政策不适用企业,只适用个人吗?》,作者通过大量的篇幅论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中第一条的纳税人适用对象,最后得出的结论是:


  1、股票无偿转让的规定,肯定适用自然人。


  2、股票无偿转让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则很难说。


  3、因此判断:


  (1)股票无偿转让的增值税新政策,肯定适用于自然人。(普遍适用)


  (2)企业适用反而可能受限制?(限制适用?)


  (3)很多时候,股票有公开市场价格。这时的无偿转让,其实是很奇怪的,不需要正当理由?(不得适用?)


  最近出台新的税收法规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何理解政策这需要对税收法规的长期积累,才能正确的理解政策,在正确理解政策的基础上才能谈运用政策,综合灵活运用政策后才会可能实现多税种复杂业务的税务规划等。


  政策理解如下:


  1、纳税人转让股票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有偿,属于一般情形;另外一种情形是无偿,没有支付对价或没有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在36号文中规定,转让股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如果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股票要视同销售,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自然人无偿转让股票不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40号文“适用主体为“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也就说是增值税上所说的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三类人。但同时结合上面视同销售文件有关规定,“40号文“中的纳税人应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除去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


  换言之,此文中的“纳税人”应为肯定不包括自然人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肯定不适用”40号文“,与前面那位作者的结论完全相反。


  适用主体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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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0年40号公告明确无偿转让股票按买入价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此规定,会给我们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01、对企业无偿转让非限售股股票的影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无偿转让股票新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新规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1. 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时,如果该股票的收盘价高于买入价,则企业不再缴纳增值税。这对企业是利好!


  2. 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时,如果该股票的收盘价低于买入价,则企业不再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这对企业来说是个不利的规定。


  总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无偿转让股票的新规定,对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


  02、对企业无偿转让限售股股票的影响


  对于转让限售股股票,国税总局陆续出台了4个公告予以明确限售股的买入价,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上述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无偿转让限售股,买入价是否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还是按当时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如果无偿转让限售股的卖出价,按上述规定的买入价确定,则企业无偿转让限售股应缴纳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限售股的开盘价或发行价-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1+6%)×6%


  注: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率(即1%)


  因此,对于企业无偿转让限售股,其卖出价如何确定,还须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文予以明确,否则,在实际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时,征纳双方可能会存在争议。


  限售股买入价的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03、企业无偿转让股票规定适用于企业捐赠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是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


  企业捐赠股票,也是企业无偿转让了股票,也就是说无偿转让包含了捐赠的情况,因此,企业捐赠股票同样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规定。


  04、个人无偿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无偿转让股票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应适用于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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