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新规解读及税收筹划模式可行性分析
发文时间:2020-10-09
作者:古老师
来源:跨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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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无偿转让股票适用的增值税新规,那么这些新规是否打开了无偿转让股票的税收筹划新路径呢,如果有那么存在多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呢?为了回答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三种模式下的转让各方增值税税负对比变化,即原无偿转让模式、有偿转让模式、无偿转让新规模式,通过比较不同模式下的增值税缴纳差异,进行政策解读以及相关税收筹划思路的可行性探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对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计税规定进行了新的定义,“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分析根据这一条进行展开。


  一、纳税人范围


  40号公告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新规的适用范围是单位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不适用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包括自然人)。文件依据是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中包含第(二十二)款第5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40号公告适用无偿转让股票的情况,这里的关键词是“股票”,股票在税收文件体系中特指在公开市场上市企业发行的权益类证券。排除非上市公司股权。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也就是说当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股票所有权登记发生变更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文件规定解读


  在原增值税金融商品无偿转让中,转出方通常要按公允价值减去买入价计税,新规定中无偿转让的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因此增值税销售额为0;在原增值税金融商品无偿转让中转入方将无偿获得的股票再次转让时通常以0为买入价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新规中“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可以说转让税负相比原有计算结果有所减轻。


  注: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五、无偿转让股票新旧规定对比增值税税负变化


  由于40号公告对无偿转让股票情况的规定是限定性的唯一适用情况,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新规在9月29日生效后统一按新规定执行,可以说在新规实行后无偿转让股票,与新规实行前无偿转让股票的情况相比,总的来说税负是降低的。但是在无偿转让股票新规执行后,纳税人无法选择按照新规生效前无偿转让股票的规则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这个角度来说新规执行后没有可选择性的税收筹划空间。为方便描述,假设有以下无偿转让情况,适用增值税税率6%:

image.png


  1、原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缴纳情况


  甲公司无偿转让股票给乙公司时:


  转出方:甲公司缴纳增值税=(80-20)×6%=3.6


  乙公司再次有偿转让股票时:


  转入方:乙公司缴纳增值税=(100-0)×6%=6


  2、40号公告规定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缴纳情况


  甲公司无偿转让股票给乙公司时:


  转出方:甲公司缴纳增值税=(20-20)×6%=0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


  乙公司再次有偿转让股票时:


  转入方:乙公司缴纳增值税=(100-20)×6%=4.8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


  3、节税效果分析


  执行40号公告后,转出方甲公司税负降为0;转入方乙公司未来再次转让时税负同样出现下降。可以说40号公告下转让各方缴纳的增值税比以原无偿转让股票规则下的增值税税负都出现了下降,作为集团整体的增值税转让税负也是下降的。从这个角度来说,40号公告政策是个对纳税人有利的好政策。


  六、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新规对比增值税税负变化


  如果甲乙双方采用有偿转让模式,这时的增值税计税结果与无偿转让新规下增值税计税结果有什么不同呢,其中是否存在什么规律?以下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如果未来相关股票转让在增值税上存在税收筹划可能,通常只能发生在选择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股票之间来进行筹划,有偿转让股票时增值税计税通常参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方便说明本文选择以公允价值进行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股票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对比。

image.png



  1、有偿公允价值转让股票增值税缴纳情况


  甲公司有偿转让股票给乙公司时:


  转出方:甲公司缴纳增值税=(80-20)×6%=3.6


  乙公司再次有偿转让股票时:


  转入方:乙公司缴纳增值税=(100-80)×6%=1.2(注:此处与原无偿转让视同公允价值计税不同,转入方实际取得的成本是80,不是0)


  2、40号公告规定无偿转让股票增值税缴纳情况


  甲公司无偿转让股票给乙公司时:


  转出方:甲公司缴纳增值税=(20-20)×6%=0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


  乙公司再次有偿转让股票时:


  转入方:乙公司缴纳增值税=(100-20)×6%=4.8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


  3、节税效果分析


  执行40号公告后,转出方甲公司在无偿转让情况下税负比在公允价值有偿转让股票情况下税负下降比例100%,这是新规的有利之处;转入方在无偿转让股票情况下比有偿公允价值转让股票时缴税更多,存在多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七、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增值税筹划模式分析


  在存在税收筹划可能的前提下,假设转出方增值税为y1,转入方增值税为y2,原买入价为常数c,甲转让给乙时股票公允价值为x,乙再次转让时股票公允价为z,税收筹划收益为y。


  1、有偿转让时


  甲公司有偿转让股票给乙公司时:


  转出方增值税:


  y1=(x-c)·6%=0.06x-0.06c


  乙公司再次有偿转让股票时:


  转入方增值税:


  y2=(z-x)·6%=0.06z-0.06x


  2、无偿转让时


  甲公司无偿转让股票给乙公司时:


  转出方增值税:


  y1’=(c-c)·6%=0


  乙公司再次有偿转让股票时:


  转入方增值税:


  y2’=(z-c)·6%=0.06z-0.06c


  3、筹划效果分析


  由于很可能存在正向节税效果,即y=y1-y1’>0


  转出方增值税节税额:


  y=0.06x-0.06c,其中x>0,c>0,当x>c时,y>0


  由于很可能存在负向节税效果,即y=y2-y2’<0


  转入方增值税节税额:


  y=0.06z-0.06x-0.06z+0.06c


  =-0.06x+0.06c,其中x>0,c>0,当x>c时,y<0


  集团整体存在正向筹划效果,


  集团整体增值税节税额:


  y=转出方增值税节税额+转入方增值税节税额


  =0.06x-0.06c-0.06x+0.06c


  =0


  结论一:转出方通常是在无偿转让股票中筹划获利的一方,转出方税收筹划节税函数图如下:

image.png

  对于转出方甲公司来说,除非在转让时股票公允价值低于原取得价时,增值税上的税收筹划都是正收益,尤其是对于原始股、限售股来说,原取得成本极低,在大部分不存在破发的情况下都能获得较大筹划节税获利效果。


  结论二:转入方通常是在无偿转让股票中筹划亏损的一方,转入方税收筹划节税函数图如下:

image.png

  对于转入方乙公司来说,除非在转让时股票公允价值低于原取得价时,增值税上的税收筹划都是负收益,尤其是对于原始股、限售股来说,原取得成本极低,在大部分不存在破发的情况下都存在较大筹划亏损的效果。


  结论三:对于集团整体而言,由于税收筹划收益函数y=0,因此集团整体上是中性的,没有增值税节税效果。


  八、对40号公告的政策效应总结


  40号公告于发布当天2020年9月29日起生效,由于在此后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计税规则是唯一的,不存在可以选择适用原无偿转让的视同销售计税方式的可能性,因此40号公告可以说整体上优于原无偿转让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但这不是税收筹划效果,因为原无偿转让计税方式不可再实施,也无过渡期。


  如果说40号公告在2020年9月29日后存在税收筹划的对比对象,那也只能是与有偿转让方式下的公允价值计税进行比较,因为纳税人是可以选择有偿还是无偿的股票转让方式,本文通过对比有偿和无偿方式转让股票情况下的转出方、转入方、集团整体方,三方的增值税税负情况发现40号公告对于转出方多数情况下存在增值税筹划正收益;但是对于转入方而言,存在税收筹划增值税上的负收益,且转入方的损失恰好等于转出方的收益,两者是零和关系,转出方的收益来源于转入方让渡的利益损失,且该收益和损失与转入方再次转让的卖出价无关,仅与转出方与转入方之间交易时的股票公允价值和转出方原始买入价有关,公允价越大双方的筹划收益和损失的金额越大。对于集团整体而言,或者再扩大到境内社会整体而言,国家增值税没有因为转让双方是选择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而减少,该政策呈现出明显的税收中性效果。


  如果从促进企业重组和集团内股权结构优化的角度来看,40号公告存在明显的正面促进作用,当无偿转让股票发生时,转出方由于没有纳税必要资金,因此可以不用缴纳无偿转让时的增值税,并且这里不是一种纳税递延效应,而是实实在在的增值税销售额为0,不产生销项税或者简易征收下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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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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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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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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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image.png

(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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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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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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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

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image.png

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image.pngimage.png

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image.pngimage.png

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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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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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