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数字化平台的零工经济税收管理
发文时间:2020-10-22
作者:傅靖
来源: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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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经济中,打零工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但并未形成规模,也不是税收管理的重点。近年来,靠打零工或兼职增加收入甚至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越来越多,与互联网平台和数字经济结合后又衍生出多种新的经济业态,零工经济(Gig Economy)已然成为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实际上,早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建立在数字化平台上的零工经济就已经开始在全球流行,但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直到201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题为《共享和零工经济:对平台卖家进行有效征税》(The Sharing and Gig Economy : Effective Taxation of Platform Sellers,以下简称《有效征税报告》)的报告;2020年7月,OECD公布了《平台运营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卖家进行报告的规则范本》(The Model Rules for Reporting by Platform Operators with respect to Sellers in the Sharing and Gig Economy,以下简称《规则范本》)和《行为准则:税务当局与共享/零工经济平台之间的合作》(Code of Conduct : Co-operation between Tax Administrations and Sharing and Gig Economy Platforms,以下简称《行为准则》),表明零工经济和共享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开始成为新的国际税收热点。


  一、什么是零工经济


  尽管OECD把零工经济和共享经济放在一起研究,但两者的范围并不相同。零工经济是指个人在闲暇时间通过提供劳务(或专业技能)以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共享经济则是指个人临时出让财产使用权以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前者提供的是“劳务”,后者提供的是“财产使用权”。当然,某些情况下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卖方(Seller)有时候可能同时提供个人劳务和财产使用权,比如网约车平台上的顺风车司机,同时向乘客提供驾驶服务和私家车使用权。因此,本文所说的零工经济,也包含了一些共享经济的形态。


  零工经济成为一种新的经济现象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一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年轻人比他们的前辈更向往自由、灵活和创新,不愿意过朝九晚五、按部就班的生活,新经济业态的蓬勃发展为青年人择业提供了更多选择,“斜杠青年”“U盘化生存”是这种择业观的最佳写照。二是经济下行趋势叠加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使越来越多的人或者凭借专业技能、或者牺牲闲暇时间,通过第二职业补贴家用,甚至依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三是各类数字化平台繁荣兴盛,与传统经济中通过发小广告、口口相传、社区网络传播相比,极大地减少了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匹配成本。在以上几个因素中,数字化平台对零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关键作用,其方便、快捷、低廉的特性吸引越来越多的线下零工向线上迁移。


  对零工经济的规模,目前还没有完整准确的统计。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测算,2007年至2016年,以灵活就业为主要特征的“新就业”年均增长7.2%,是同期全国就业增长率的22倍,2016年我国“新就业”占总就业的比重已经达到10.1%。2020年5月“全国两会”闭幕后,李克强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指出,现在我国的新业态大概有1亿人就业,零工经济有2亿人就业。另据研究报告预测,2025年全球各种在线人才平台将创造7200万个就业岗位,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约为2%。2017年一项调查显示,零工经济每年为美国经济贡献约1.4万亿美元,美国从事零工经济的人口已占总劳动人口的35%左右,2027年这一比例预计将超过50%。在丹麦,2015年大约有17%的人口使用共享或零工经济服务,有将近4%的人口提供此类服务。


  按照与数字化平台关系的远近,可将我国零工经济分为四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是完全在线下进行。比如很多家政公司,仍然依靠传统的朋友介绍或张贴、发放小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雇主和钟点工在线下商签合同,成交后家政公司向供求双方收取佣金或中介费,雇主直接向钟点工支付报酬。规模较大的家政公司可能拥有自己的网站,但只发布公司概况、员工简介、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商业活动仍然在实体店进行。第二种是主要在线下进行。供求双方在数字化平台上留下供给或需求项目、价格信息、联系方式等,一方在数字化平台上找到合意的信息后,通过另一方在平台上预留的联系方式商谈业务,成交后在线下提供劳务、完成交易。这类数字化平台大多处于市场拓展阶段,一般不收取中介费,但要求需求方说明“是在某某网站看到的信息”,相当于把中介收入转化为广告费用。第三种是提供特定服务的数字化平台。如经营外卖送餐、网约车等的数字化平台,有意提供相应个人劳务的人员在平台上注册,需求方在平台上下单,数字化平台自动匹配供求;服务在线下完成后,需求方在数字化平台上支付报酬,平台从报酬中抽取佣金。第四种是综合性数字化平台。供方在平台上注册、缴纳保证金、技术服务费,自行提供、展示各类与劳务有关的信息,需求方搜索相关信息并与卖家联系,确定购买服务后将价款支付给平台,服务完成后平台将价款划转给供方,并按一定比率收取服务费。本文主要研究后两种运营模式,即完全在线上进行的零工经济。


  二、税收管理面临的机遇和风险


  蓬勃发展的线上零工经济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机遇。第一,零工经济能够带来新的税收收入。随着兼职、打零工成为一种普遍的灵活就业方式,不仅新增就业人员自身可以带来税收收入,而且通过为其他行业提供辅助支撑、促进相关行业发展,也可以扩大传统税源。第二,数字化平台促进零工经济集聚,可以减少税收管理的难度。传统经济中,打零工不成规模,纳税人人员分散、时间不定、流动性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的情况。数字经济背景下,资讯发达、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数字化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供需方入驻,一些租乘服务、外卖送餐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加强零工经济税收管理提供了条件。第三,线上支付减少了现金交易,使税收监管有迹可循。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进步使电子支付的手段更加丰富,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支付、手机移动支付。相比传统经济中的现金交易,电子支付不仅能够真实记录应税交易的金额,更有利于后续的税务评估、审计和检查。如果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信息、搜寻目标、实现匹配、完成交易,提供劳务的全过程都将留下网络痕迹。


  在带来机遇的同时,规模迅速扩张的零工经济也会增加税收监管的风险。在传统经济中,零工活动游离于正规经济之外,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数字化背景之下,零工经济数量更多、范围更大、成本更低,进一步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其中的税收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纳税遵从的风险。大量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这有可能是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故意逃避纳税义务,也有可能是欠缺纳税知识,想遵从税法却没有能力遵从。第二,化整为零的风险。发达的数字化平台使企业不仅能够共享资产,而且能够共享员工。这就会产生一种新的经营业态——企业可以只保留核心经营资产和管理团队,同时根据行业和自身景气程度决定是否租用外部设备、雇佣临时人员,从而实现经营规模很大而资产(人员)规模很小。为了减轻税负,还可以进一步切分功能和布局,从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规模以上企业转变为小型微利企业,尽享税收红利。第三,增加抵扣的风险。例如,企业向内部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企业使用外部零工提供相同的劳务,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在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款。由于上述情况产生的不公平税收待遇,可能诱使越来越多的传统经济形态转向零工经济。如果不能对零工经济进行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最终可能对国家税收收入、经济秩序、社会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三、OECD应对零工经济的多边税收新规则


  2017年,OECD成立了一个项目工作组,开始研究协作经济(Collaborative Economy)的税收管理问题。2019年,OECD发布了《有效征税报告》,提出了三种促进数字化平台卖家纳税遵从的选择:一是促进数字化平台卖家自行申报;二是推进立法,要求数字化平台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或者代收税款;三是推动实施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共享数字化平台和卖家的涉税信息。同时,为推动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减轻数字化平台和卖家的遵从负担,OECD提出了三项建议:一是制定规范平台、卖家和税务机关的《行为准则》;二是继续深入研究共享和零工经济税收风险的规模、不遵从行为的实质,以及促进遵从的政策选择;三是为方便国际情报交换、减少数字化平台负担,开发数字化平台报告信息的标准化模版。


  沿着2019年《有效征税报告》规划的路径,2020年7月OECD发布了《规则范本》。《规则范本》的目标是建立高质量、标准化、多边的数字化平台信息报告新规则,主要从三个维度构建数字化平台的报告义务:


  第一个维度,确定了需要报告的交易范围。目前《规则范本》中需要报告的交易主要包括出租不动产(Rental of Immovable Property)和提供个人劳务(Personal Service)并获得报酬两类活动,其中前者属于共享经济,后者属于零工经济,随着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未来不排除再增加新的类别。就零工经济而言,平台需要报告的“个人劳务”范围很宽,既包括适合线上提供的劳务,如家教、IT服务、数据录入、撰写文稿等,也包括只能在线下提供的劳务,如交通运输、快递派送、家务劳动、园艺绿化、房屋装修等;既包括单个卖家或单个实体撮合的多个人员(如网约车)提供的劳务,也包括多个卖家共同或同时向一个买家提供的服务(比如一个买家把一张数据表拆分为几个部分后请多个卖家同时处理),还包括一个卖家对多个买家提供的服务(如在线语言教学)。对混合销售(同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行为,《规则范本》在注释中也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报告的规则。


  第二个维度,界定了具有报告义务的数字化平台运营者和需要报告的卖家(Reportable Seller)。《规则范本》中的数字化平台是指可供用户接入并允许卖家向用户(Users)提供服务的各类软件,包括网站、互联网或移动应用,但不包括只提供支付功能的付款处理器、排列或展示相关服务的分类广告板、向其他网站转移用户的线上聚合器(Online Aggregators)。数字化平台运营者是与卖家签订合同,允许其使用全部或部分平台功能的实体。通过签订合同,数字化平台运营者能够获得卖家的姓名、地址甚至交易等信息,并根据《规则范本》要求卖家提供其他相关信息。如果数字化平台运营者是报告国的税收居民,或者虽然不构成报告国的税收居民,但依照该国法律设立或者在该国拥有管理场所,就需要向该国履行报告义务;如果数字化平台的卖家上一年度的总报酬额不超过100万欧元,或者整个运营模式不允许卖家从报酬中获取利润,或者没有需要报告的卖家,则无须报告。在数字化平台上提供服务的活跃卖家,如果是报告国的居民,或者其出租的不动产位于报告国,或者其取得的报酬与位于报告国的出租不动产的相关劳务有关联,则构成需要报告的卖家。但是,如果卖家是一个每年在该平台提供超过2000件不动产出租服务的实体,或者是一个政府机构,或者是一家上市公司,则因构成“排除在外的卖家”(Excluded Seller)而无须报告。


  第三个维度,明确了尽职报告相关信息的规则。数字化平台运营者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尽职调查:(1)根据其自行掌握的或者公开的信息确定“排除在外的卖家”;(2)收集卖家信息,包括个人卖家(Individual Seller)的姓名、常住地址、纳税识别号和出生年月,以及实体卖家(Entity)的名称、常住地址、纳税识别号和工商登记号;(3)校验卖家信息以确保其可靠性;(4)确定卖家的居住管辖地;(5)收集出租的不动产信息;(6)数字化平台运营者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之后,数字化平台运营者还需要在次年1月31日之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既包括数字化平台运营者自身的名称、办公注册地址、纳税识别号等信息,还包括提供服务和出租不动产的卖家信息。


  此外,《规则范本》还要求执行规则的参与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数字化平台的尽职调查、校验等义务得到有效执行,包括:当卖家不提供相关信息时,要求数字化平台运营者禁止卖家向用户提供劳务或者暂扣给卖家支付的报酬;数字化平台运营者应当保存其采取的尽职调查、信息报告措施记录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辖区税务机关能够获得这些记录;参与方应制定行政措施以确保平台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要求;当发生不遵从行为时,比如数字化平台运营者拒绝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能够对其给予罚款或其他处罚;等等。


  在发布《规则范本》的同时,OECD还公布了《行为准则》,以作为《规则范本》的补充。《行为准则》既包括《规则范本》中已有的一些规定,比如每年向税务机关报告数字化平台卖家的有关信息;也包括《规则范本》中没有的一些要求,比如数字化平台运营者应当制定帮助卖家履行纳税义务的策略文件,在卖家初次注册时以及注册后定期提示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在相关网站或其他应用上提供纳税标准、税收豁免、费用扣除、记录保存以及报告要求等信息。


  四、几点启示


  我国零工经济仍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之中,从运营模式看,既有完全在线下运营的传统打零工,也有在线上运营的数字化零工经济新业态。为避免税收流失和税基侵蚀风险,应立足我国实际,参考OECD有关新规则,对主要在线下运行的零工活动仍沿用传统方式征管,同时以夯实数字化平台信息报告义务为切入点,重点规范线上零工经济税收管理。在此基础之上,适时与其他国家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加强跨境线上零工经济管理。


  (一)完善数字化平台报送纳税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报送信息仅限于原则性规定,税收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对电商平台是否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定期批量报告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存在争议。


  从OECD的观点看,《规则范本》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报送信息的范围很宽,不仅包括电商平台卖家的信息,还包括电商平台自身的信息;不仅有卖家名称、常住住址、纳税识别号等一般信息,还有不动产坐落地、不动产登记号码、金融账户识别码,以及卖家收入总额、销售数量等特殊信息,而且这些信息都要求按年度定期报告。我国的税收实践与《规则范本》规则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数字化平台向税务机关定期报告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信息,对加强零工经济税收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未来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情报交换、加强跨境零工经济税收征管合作的基础。为此,有必要借鉴《规则范本》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商平台报送纳税信息的规定。


  (二)明确数字化平台税收协助的法定义务


  除了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信息,平台运营者还可以从多个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帮助平台内经营者遵从纳税义务。具体包括:利用平台依法进行纳税宣传,向平台内经营者提示申报纳税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辅导,帮助平台内经营者正确理解税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或代征税款,特殊情况下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处理决定,等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电商平台税收协助义务的规定很少,不够系统全面。比如,《电子商务法》仅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税务检查。除此之外,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规定电商平台税收协助义务的条款。在协助征收税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只规定支付所得的人或购买方有扣缴义务,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扣缴税款,则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为充分发挥电商平台集聚灵活就业人员的优势,避免线上零工经济成为税收监管的灰色地带,应通过法律法规尽快明确数字化平台的税收协助义务。


  (三)统一传统经济与线上零工经济的税收待遇


  如前所述,传统经济中的零工经济规模较小,即使税收监管不到位也并不引人注目。数字经济背景下,线上零工经济规模扩大、社会影响面宽,如果税收征管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并导致不公平竞争,侵蚀传统经济税基。


  规范线上零工经济的税收管理,对线上线下各类经济业态实行基本相同的税收征管程序,可以有效防范上述问题。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植根于传统经济模式,在应对线上零工经济新业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诸多条款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适应以个人提供劳务为主要特征的零工经济。又如,《电子商务法》规定,对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虽然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而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除非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这样,在操作层面对从事零工经济的个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就缺少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为适应线上零工经济的管理需要,有必要从登记申报、日常管理、检查评估、处罚纠错等各个方面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行完善,逐步将个人网上提供劳务纳入规范的税收管理轨道。


  (四)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创新税收管理


  无论是要求电商平台运营者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涉税信息,还是从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物流快递等单位获取第三方信息,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信息与应税行为发生之间都存在一定时滞,信息的可靠性、有用性也有待审核校验。此外,要求第三方报告信息,还会增加电商平台运营商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负担。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促进税务机关和第三方合作的模式正在兴起。在这种模式下,税务机关把软件模块或者信息需求提供给第三方平台或者软件开发商,把相关软件或需求植入纳税人日常使用的自然系统(Natural Systems),如会计、支付、交易等系统。纳税人在处理日常业务时,相关信息同时被传递给税务机关。这些信息可被用于加强税收管理,也可以被用来优化纳税服务。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已经开始运用这一模式加强税收征管。


  随着越来越多的零工经济向线上迁移,5G网络和云存储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日益成熟,这种新型管理模式的成本越来越低、可操作性越来越强,我国可以考虑适时引入。当然,前提条件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授权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信息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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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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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