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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 一、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确认物业费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物业公司一次收取跨年度物业费(全部为预收款,不属于当期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釆用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如果在提供服务前收取时全部为预收款,不属于当期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开始提供服务时,由于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为一个年度,也就是服务期间收取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应按收取的全额物业费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在提供服务前收取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应按收取的全额物业费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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