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0-11-30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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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是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就需要分为预扣预缴的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一、预扣预缴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确定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等,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6号公告和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一)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与修订前一样,继续保持对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费用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计税。


  (四)收入额“次”的确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案例-1】稿酬所得的预扣个人所得税计算


  张某是一位网红作家,2020年11月取得如下稿酬(税前金额):


  1.张某是某门户网站小说专栏的签约作者,11月在该网站上连载三部小说分别取得读者付费分成收入:小说A分成45000.00元,小说B分成20000.00元,小说C分成8000.00元,合计73000.00元;


  2.在本市晚报上从2019年10月起连载小说A,每月稿酬3000.00元;


  3.某出版社出版小说A,出版协议约定在2020年11月份支付第一笔稿酬50000.00元。


  问题:上述各扣缴义务人应各自预扣张某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张某在小说网站发表文学作品取得报酬,在税法修订后,应属于“稿酬所得”。


  张某在同一家网站取得的读者付费分成收入,属于稿酬所得,虽然是分别来自于三个不同的作品,但是仍然属于61号公告规定的,属于“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网站在计算预扣税金时,不需要分别计算;但是,支付稿酬的三家属于不同的单位,需要各自分别计算并代扣代缴:


  网站应扣税金=73000.00×(1-20%)×70%×20%=8176.00元


  报社应扣税金=(3000.00-800.00)×70%×20%=308.00元


  出版社应扣税金=50000.00×(1-20%)×70%×20%=5600.00元


  二、汇算清缴的计算


  由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组成部分,因此应该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在一起作为综合所得进行计算应交税额,而不是单独计算。


  1.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综合所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


  3.综合所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4.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全年劳务报酬所得收入×(1-20%)+全年稿酬所得收入×(1-20%)×70%+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1-20%)


  5.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6.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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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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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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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