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应用
发文时间:2020-12-08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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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月份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单位在按月支付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自2021年1月1日起,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以后月份计税时均按6万元计扣,不再调整。


  对于年度工资薪金不高,且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纳税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政策,不会因此产生预缴税款,造成年度汇算退税。


  一:纳税人适用直接扣除政策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按照19号公告规定,2021年能够享受从1月份即直接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的纳税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条件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由支付单位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就上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条件二:取得工资薪金或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依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二是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三是在校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条件三:任职稳定


  纳税人在2020年1月-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或是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判定是否任职稳定,可以通过扣缴记录是否连续完整来判定,即单位是否全年12个月均履行扣缴义务并申报。


  条件四:上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以2021年为例,纳税人2020年全年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或者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6万元。劳务报酬收入,是“收入”不是“收入额”,不是按依法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余额的收入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过,对于2020年取得的税法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类所得,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所得,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所得,不并入2020年工资薪金收入。


  二:从两个案例看政策执行


  【案例一】小李、小王是居民个人,均在A公司任职:


  1.小李2019年参加工作,2020年4月到A公司任职,实行弹性工资制。2020年4月-12月份,小李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A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2020年4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小李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0000元。


  2.小王2019年参加工作起就在A公司任职,实行弹性工资制。2020年1月-12月份,小王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8000元,A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2020年1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预扣个人所得税240元。2021年小王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5000元。


  【问题】公司2021年1月如何扣缴小李和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解析】


  对照19号公告适用“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的四个条件来看:


  1.小李2020年不是全年12个月全部在A公司任职,且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不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0+10000-5000)*3%=210(元)


  2.小王2020年全年12个月均在A公司任职,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2000+15000=17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19号公告规定,“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月申报小王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待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假定【案例一】中,小王除在A公司任职外,还自2019年起利用业务时间在B公司兼职,2020年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累计48000元)。2021年1月,小王在继续在A公司任职,当月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5000元;继续在B公司任职,当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


  【问题】小王是否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2021年1月A公司、B公司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


  19号公告规定适用“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以纳税人在同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为前提。对于居民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限制。对于A公司、B公司来说,小王2020年全年12月均在本单位任职并取得全年不超过6万元的工资薪金,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工资薪金收入2000+15000=17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B公司: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于同一个单位,既有上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薪人员,也有上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低薪人员;既有上年全年12个月均在单位任职的人员,也有上年只有部分月份在单位任职的人员。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员工逐一判定,并在预扣预缴申报中适用不一样的处理,需要仔细甄别,避免混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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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