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应用
发文时间:2020-12-08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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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月份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单位在按月支付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自2021年1月1日起,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以后月份计税时均按6万元计扣,不再调整。


  对于年度工资薪金不高,且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纳税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政策,不会因此产生预缴税款,造成年度汇算退税。


  一:纳税人适用直接扣除政策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按照19号公告规定,2021年能够享受从1月份即直接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的纳税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条件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由支付单位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就上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条件二:取得工资薪金或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依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二是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三是在校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条件三:任职稳定


  纳税人在2020年1月-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或是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判定是否任职稳定,可以通过扣缴记录是否连续完整来判定,即单位是否全年12个月均履行扣缴义务并申报。


  条件四:上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以2021年为例,纳税人2020年全年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或者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6万元。劳务报酬收入,是“收入”不是“收入额”,不是按依法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余额的收入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过,对于2020年取得的税法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类所得,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所得,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所得,不并入2020年工资薪金收入。


  二:从两个案例看政策执行


  【案例一】小李、小王是居民个人,均在A公司任职:


  1.小李2019年参加工作,2020年4月到A公司任职,实行弹性工资制。2020年4月-12月份,小李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A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2020年4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小李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0000元。


  2.小王2019年参加工作起就在A公司任职,实行弹性工资制。2020年1月-12月份,小王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8000元,A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2020年1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预扣个人所得税240元。2021年小王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5000元。


  【问题】公司2021年1月如何扣缴小李和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解析】


  对照19号公告适用“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的四个条件来看:


  1.小李2020年不是全年12个月全部在A公司任职,且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不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0+10000-5000)*3%=210(元)


  2.小王2020年全年12个月均在A公司任职,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2000+15000=17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19号公告规定,“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月申报小王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待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假定【案例一】中,小王除在A公司任职外,还自2019年起利用业务时间在B公司兼职,2020年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累计48000元)。2021年1月,小王在继续在A公司任职,当月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5000元;继续在B公司任职,当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


  【问题】小王是否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2021年1月A公司、B公司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


  19号公告规定适用“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以纳税人在同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为前提。对于居民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限制。对于A公司、B公司来说,小王2020年全年12月均在本单位任职并取得全年不超过6万元的工资薪金,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工资薪金收入2000+15000=17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B公司: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于同一个单位,既有上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薪人员,也有上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低薪人员;既有上年全年12个月均在单位任职的人员,也有上年只有部分月份在单位任职的人员。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员工逐一判定,并在预扣预缴申报中适用不一样的处理,需要仔细甄别,避免混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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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