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应用
发文时间:2020-12-08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收藏
229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月份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单位在按月支付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自2021年1月1日起,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以后月份计税时均按6万元计扣,不再调整。


  对于年度工资薪金不高,且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纳税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政策,不会因此产生预缴税款,造成年度汇算退税。


  一:纳税人适用直接扣除政策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按照19号公告规定,2021年能够享受从1月份即直接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的纳税人,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条件一: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由支付单位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内,就上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条件二:取得工资薪金或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依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主要有三种:一是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二是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三是在校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条件三:任职稳定


  纳税人在2020年1月-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或是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判定是否任职稳定,可以通过扣缴记录是否连续完整来判定,即单位是否全年12个月均履行扣缴义务并申报。


  条件四:上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以2021年为例,纳税人2020年全年在同一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或者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6万元。劳务报酬收入,是“收入”不是“收入额”,不是按依法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余额的收入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过,对于2020年取得的税法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的工资薪金类所得,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所得,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所得,不并入2020年工资薪金收入。


  二:从两个案例看政策执行


  【案例一】小李、小王是居民个人,均在A公司任职:


  1.小李2019年参加工作,2020年4月到A公司任职,实行弹性工资制。2020年4月-12月份,小李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A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2020年4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021年小李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0000元。


  2.小王2019年参加工作起就在A公司任职,实行弹性工资制。2020年1月-12月份,小王在A公司共取得工资薪金58000元,A公司依法为其办理了2020年1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预扣个人所得税240元。2021年小王继续在A公司任职,1月份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5000元。


  【问题】公司2021年1月如何扣缴小李和小王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解析】


  对照19号公告适用“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的四个条件来看:


  1.小李2020年不是全年12个月全部在A公司任职,且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不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0+10000-5000)*3%=210(元)


  2.小王2020年全年12个月均在A公司任职,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2000+15000=17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19号公告规定,“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月申报小王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待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假定【案例一】中,小王除在A公司任职外,还自2019年起利用业务时间在B公司兼职,2020年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累计48000元)。2021年1月,小王在继续在A公司任职,当月取得保底工资2000元,业绩提成15000元;继续在B公司任职,当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


  【问题】小王是否符合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2021年1月A公司、B公司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


  19号公告规定适用“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就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政策,以纳税人在同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为前提。对于居民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限制。对于A公司、B公司来说,小王2020年全年12月均在本单位任职并取得全年不超过6万元的工资薪金,符合政策适用条件。2021年1月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工资薪金收入2000+15000=17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B公司: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不超过6万元,无须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于同一个单位,既有上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薪人员,也有上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低薪人员;既有上年全年12个月均在单位任职的人员,也有上年只有部分月份在单位任职的人员。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1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对单位员工逐一判定,并在预扣预缴申报中适用不一样的处理,需要仔细甄别,避免混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应用案例——采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配套应用案例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