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提供防疫货物和服务的财税探析
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左岸金戈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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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共克时坚,抗击病毒,当下不少企业为防控疫情,无偿提供货物或无偿提供服务。之所以笔者要在无偿上加引号,因为本文探讨的无偿不是狭义的无偿,也就是企业无偿对肺炎疫情的捐赠这一种形式。而是根据企业能力有大小但是爱心无大小,小到企业无偿给员工提供口罩也算为防控疫情做贡献,再如商家为了促销,采取买东西送口罩,也是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当然了商家不能把口罩价格含在商品里,甚至明送暗涨的有违良心之事;大至企业对外无偿提供防控疫情的货物或服务。虽然说政策上对于“无偿”服务和劳务不一样,有人会说同样是爱心怎么会不一样呢?具体怎么理解请看下文,但是请大家相信税法也是有温度的,优惠政策会迟到但不会不到。


  一:无偿提供服务财税处理


  在当期疫情下,各行各业加强对疫情的防控,各行各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了自己的大爱。比如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建设进程受到全国人民关注。中央电视台报道组与中国电信携手紧急开通远程直播。比如不少航空公司免费为提供运送防控物资和人员的服务。比如部分快递公司表示全国寄往武汉的捐献物资将全程免费,比如武汉多家住宿企业自发为医务人员提供免费住宿。那么这些企业无偿提供的服务增值税上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同样是无偿,无偿提供货物和无偿提供服务,两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同的。那么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36号文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对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或者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的无偿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不需要视同有偿服务缴税。


  怎么去理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首先无偿提供服务指的是哪些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再有怎么理解“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社会公众指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


  那么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对象的不视同销售服务,那么是否属于免增值税项目还是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呢?根据36号文附件二:(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那么根据这个逻辑,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公益事业的服务不仅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所以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为什么要这么区分呢?因为在增值税上免税和不征收还是有不同的税收区别的,如果是免税,则对应进项不得抵扣,抵扣了也需要进项转出;如果是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一点会和下文提及的无偿赠送货物的增值税有所区别。


  二:捐赠、赠送货物财税处理


  对于企业无偿提供疫情防控物资,此文探讨的不仅谈企业对外捐赠防控物资,还涉及企业无偿为员工提供防控物品,企业不通过捐赠形式,而是免费为社会大众提供防控物资等形式。


  (一)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按照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企业同样是无偿提供肺炎疫情防控支持,提供服务类如上分析,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不征增值税。比如某提供消毒消杀服务的公司,免费给医院或社区提供消杀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不征增值税的话,那么其消杀所需的消毒物品可以抵扣进项。而如果企业直接提供消杀物品、口罩等防控物资等,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以笔者认为,在各方驰援武汉,支持肺炎防控的时候,税法也是有温度的。后续税局肯定会出台相关政策。比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对外捐赠增值税免税政策,我们还来看一个。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据增值税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后续对于肺炎防控的物品,也采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就存在这个问题,比如一企业采购口罩类防控物品,其取得的进项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有人肯定会说:“这里用免税,是因为对于企业是一种优惠,因为这些本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用不征税则是这些本来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似乎不合适”。笔者也知道这么说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是否政策上作为免税优惠,但是操作上按照不征税理解和执行,或者无偿捐赠其对应的进项允许抵扣。我相信税法是有温度的,税局也不会过分对此过多关注的,所以企业可以放心。


  (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因篇幅所限,此篇就不对企业所得税涉及捐赠的政策做过的政策分析和相关探讨,个人认为对于防控肺炎疫情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后续会单独制定政策,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因为有其他政策也出台了全额扣除规定,比如《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所以爱心企业不必考虑这些,相信税法也是有温度的。


  (三)会计处理


  以下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企业对内无偿提供给员工防疫物品,对外向机构捐赠防疫物品,对外无偿向大众提供防疫物品,以及通过商业模式方式向客户赠送防疫物品等处理。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员工无偿提供


  对于这一部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见笔者之前文章分析,里面有详细的探讨,此处只是对于相关会计分录做一个简单的阐述。链接:疫情之下,税会之间。


  此种模式下为应税销售,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会计上按照现行准则构成会计销售,应确认收入。


  将自产货物无偿提供员工


  1)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外购的货物无偿提供员工


  1)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或前期抵扣后转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该项目为应税销售,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为收入,直接结转所赠货物的成本。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商业活动中,“无偿”赠送


  此种模式下,在增值税法上来说,不是无偿,因为你只有在商家消费或者购买了货物,才能附带享受无偿,这种“无偿”不是增值税的无偿。


  A:公司无偿赠送防控物资非捆绑的,税务上形成应税销售并交纳销项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缴纳的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


  举例:某公司开展营销活动,免费向不特定对象赠送带公司商标的口罩/消毒物品等防疫物品,假设相关物品市场采购价值为113元,则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属地纳税-销项税额  113


  B:对于捆绑赠送的购进货物,需要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确认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举例:某公司对每一位购买超过一定价值客户,送一定数量口罩。假设口罩市场价值为113元(即不含税价为100元,该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分录为:


  场景一:税务机关认为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场景二:税务机关认可不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场景三:买一赠一模式


  发票的开具方式:


  一般情况下,商品和赠品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时有两种开票方式:


  1.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2.将商品与赠品均按市价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如果商品与赠品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或者仅仅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商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模式:


  两种产品都入库,收入在两种产品之间分摊,结转成本时,两种产品都传成本。买一送一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A产品


  --B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产品


  --B产品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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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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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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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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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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