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提供防疫货物和服务的财税探析
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左岸金戈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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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共克时坚,抗击病毒,当下不少企业为防控疫情,无偿提供货物或无偿提供服务。之所以笔者要在无偿上加引号,因为本文探讨的无偿不是狭义的无偿,也就是企业无偿对肺炎疫情的捐赠这一种形式。而是根据企业能力有大小但是爱心无大小,小到企业无偿给员工提供口罩也算为防控疫情做贡献,再如商家为了促销,采取买东西送口罩,也是对疫情防控的支持。当然了商家不能把口罩价格含在商品里,甚至明送暗涨的有违良心之事;大至企业对外无偿提供防控疫情的货物或服务。虽然说政策上对于“无偿”服务和劳务不一样,有人会说同样是爱心怎么会不一样呢?具体怎么理解请看下文,但是请大家相信税法也是有温度的,优惠政策会迟到但不会不到。


  一:无偿提供服务财税处理


  在当期疫情下,各行各业加强对疫情的防控,各行各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了自己的大爱。比如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建设进程受到全国人民关注。中央电视台报道组与中国电信携手紧急开通远程直播。比如不少航空公司免费为提供运送防控物资和人员的服务。比如部分快递公司表示全国寄往武汉的捐献物资将全程免费,比如武汉多家住宿企业自发为医务人员提供免费住宿。那么这些企业无偿提供的服务增值税上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同样是无偿,无偿提供货物和无偿提供服务,两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同的。那么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36号文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对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或者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的无偿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不需要视同有偿服务缴税。


  怎么去理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首先无偿提供服务指的是哪些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再有怎么理解“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社会公众指参与社会活动的民众群体。


  那么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对象的不视同销售服务,那么是否属于免增值税项目还是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呢?根据36号文附件二:(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那么根据这个逻辑,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公益事业的服务不仅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所以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为什么要这么区分呢?因为在增值税上免税和不征收还是有不同的税收区别的,如果是免税,则对应进项不得抵扣,抵扣了也需要进项转出;如果是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一点会和下文提及的无偿赠送货物的增值税有所区别。


  二:捐赠、赠送货物财税处理


  对于企业无偿提供疫情防控物资,此文探讨的不仅谈企业对外捐赠防控物资,还涉及企业无偿为员工提供防控物品,企业不通过捐赠形式,而是免费为社会大众提供防控物资等形式。


  (一)增值税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按照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企业同样是无偿提供肺炎疫情防控支持,提供服务类如上分析,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不征增值税。比如某提供消毒消杀服务的公司,免费给医院或社区提供消杀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不征增值税的话,那么其消杀所需的消毒物品可以抵扣进项。而如果企业直接提供消杀物品、口罩等防控物资等,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以笔者认为,在各方驰援武汉,支持肺炎防控的时候,税法也是有温度的。后续税局肯定会出台相关政策。比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对外捐赠增值税免税政策,我们还来看一个。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据增值税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后续对于肺炎防控的物品,也采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就存在这个问题,比如一企业采购口罩类防控物品,其取得的进项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有人肯定会说:“这里用免税,是因为对于企业是一种优惠,因为这些本来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用不征税则是这些本来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似乎不合适”。笔者也知道这么说也有一定道理,但是,是否政策上作为免税优惠,但是操作上按照不征税理解和执行,或者无偿捐赠其对应的进项允许抵扣。我相信税法是有温度的,税局也不会过分对此过多关注的,所以企业可以放心。


  (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因篇幅所限,此篇就不对企业所得税涉及捐赠的政策做过的政策分析和相关探讨,个人认为对于防控肺炎疫情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后续会单独制定政策,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因为有其他政策也出台了全额扣除规定,比如《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所以爱心企业不必考虑这些,相信税法也是有温度的。


  (三)会计处理


  以下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企业对内无偿提供给员工防疫物品,对外向机构捐赠防疫物品,对外无偿向大众提供防疫物品,以及通过商业模式方式向客户赠送防疫物品等处理。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对员工无偿提供


  对于这一部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见笔者之前文章分析,里面有详细的探讨,此处只是对于相关会计分录做一个简单的阐述。链接:疫情之下,税会之间。


  此种模式下为应税销售,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缴纳增值税;会计上按照现行准则构成会计销售,应确认收入。


  将自产货物无偿提供员工


  1)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外购的货物无偿提供员工


  1)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或前期抵扣后转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该项目为应税销售,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为收入,直接结转所赠货物的成本。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企业商业活动中,“无偿”赠送


  此种模式下,在增值税法上来说,不是无偿,因为你只有在商家消费或者购买了货物,才能附带享受无偿,这种“无偿”不是增值税的无偿。


  A:公司无偿赠送防控物资非捆绑的,税务上形成应税销售并交纳销项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缴纳的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


  举例:某公司开展营销活动,免费向不特定对象赠送带公司商标的口罩/消毒物品等防疫物品,假设相关物品市场采购价值为113元,则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属地纳税-销项税额  113


  B:对于捆绑赠送的购进货物,需要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确认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举例:某公司对每一位购买超过一定价值客户,送一定数量口罩。假设口罩市场价值为113元(即不含税价为100元,该进项税可以抵扣),则分录为:


  场景一:税务机关认为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场景二:税务机关认可不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场景三:买一赠一模式


  发票的开具方式:


  一般情况下,商品和赠品可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时有两种开票方式:


  1.将总的销售额按主品与赠品的公允价进行分摊,主品和赠品按分摊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2.将商品与赠品均按市价金额开票,同时根据赠品的市价列示折扣额。


  如果商品与赠品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或者仅仅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商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模式:


  两种产品都入库,收入在两种产品之间分摊,结转成本时,两种产品都传成本。买一送一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A产品


  --B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产品


  --B产品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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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