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一定永远不能抵扣
发文时间:2021-01-14
作者:高继峰
来源:税屋
收藏
1570

 2017年1月,某选矿厂成立并成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018年1月采购一套不含税总价值为4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该套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进项税额680万,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2018年1月-2020年12月期间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一直生产。2021年准备再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并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该企业询问当地税局是否还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税务局对此展开讨论,出现了两种既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扣除,其依据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是按照征收率3%缴增值税,该设备也已经被使用,现在已经是旧设备了,所以,无法再行扣除进项税额。另一种意见是可以继续扣除,依据是该企业现在已经恢复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并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税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并不取决于纳税人身份,而是取决于计算增值税额的方法。


  目前,按照应税收入规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但是,计算增值税款的方法却并不是完全按照纳税人身份来分类设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也即并非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跟小规模纳税人一样按照简易方式计算税款的,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该计算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根本不需考虑进项问题,也就根本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因此,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身份并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的纳税人才会根据销项税款-进项税额的结果来计算实际应纳税款,这也才会涉及到进项税额。据此,根本就不存在哪个身份的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只有哪个计税方式可以抵扣进项的问题。


  其次,即便是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也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2017年第二次修订的《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列举法规定下列4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根据该条例规定,判断“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本就不是根据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身份”标准,而采用了“进项资产使用用途”来做为进项税额是否可扣除的标准。根据使用用途,又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不可扣除进项。这取决于简易计税的方式是当期销售额×征收率,根本不涉及到进项税额问题。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税额就不能抵扣。这就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征收率这个简易计税方式,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全部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还包括一般纳税人部分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额部分项目采取简易征税方式计算增值税中的后者。也即,不但,小规模纳税人和全部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必然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对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额项目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建筑公司对所提供的建筑服务采取一般纳税方式,对其所提供的商砼服务采取按照收入的3%征收率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税款,商砼所对应的进项如机器设备、耗电、维修服务、耗材等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第二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是根据收入与成本匹配原则,这也是税法的一贯原则。收入免税,其成本自然就不能扣除。


  第三类,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并未投入到增值税应税项目中去,根据收入与成本投入匹配原则,该部分进项税额当然也不能抵扣。正所谓“有投入才会有产出”,产出必然对应相应的投入。增值税也是按照项目来核算的,也是根据生产要素来扣除进项税额的,不同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生产要素,非生产要素与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并无直接关联,自然在计算税额时不得扣除其进项税额。


  因此,进项税额的抵扣是根据购进的生产要素用途来决定的,与计税方式相关,但与其身份无关。


  再次,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并非永远全部不能扣除。


  只有专门用于上述4类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才不能扣除进项税额。为了更确切地表达究竟什么进项税额才不能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以及2019年11月《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都做了相同的表述。其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众所周知,有些资产既可用于职工福利,又可用于生产经营,比如综合办公楼,就会一部分作为食堂,一部分作为办公之用,有些可能还会有部分资产作为老板作为私人生活之用,那么,就只能按照综合楼的建筑面积进行分割确认办公用房部分面积,从而确认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再比如,有的机器设备系列产线既可能生产了增值税应税产品,也可能生产了免税的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税额的产品,那么,就必须准确区分使用用途,落实到具体的机器设备。如何操作,《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就给出了很好的办法,其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只有这样,根据“用途”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判断标准,不搞一刀切,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不枉不纵,才会切实避免纳税人利益受损,避免国家利益受损。


  最后,进项税额抵扣是随着资产用途变化而变化的。


  购进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当是随着资产用途变化而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这个规定就体现了进项税额是随着“购进生产要素的使用用途变化”而变化的,并非一成不变的。


  非但如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在第二条也规定了原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有关政策。其第一项第8点就规定: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行税额的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据此规定可知,原来工业企业因为购买的固定资产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现在由于改变了用途用于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即用于了上述4项不得抵扣进项之外的用途是可以抵扣。


  综上,本案中选矿厂购买的机器设备用于了生产经营项目,并且该项目现在并非“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即,2018-2020年是不能扣除进项税额的,2021年是可以抵扣进行项税额的。假定其设备预计残值率5%,2020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4000×(1-5%)×7/10=2660万,2018年已抵扣进项税额已经被全部转出了,那么,其还可继续在2020年抵扣进项税额2660×17%=452.2万。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