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发文时间:2021-01-19
作者: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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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一、税收滞纳金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是申报纳税期截止之日的次日。


  各个税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缴税,若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还未缴纳税款的话,则从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例如根据规定,增值税2021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20日,如果滞纳的话,则从1月2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发布通知,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建议大家及时关注当月或当季的申报纳税期限。


  同时也应当注意一些比较特殊的申报纳税期限,以免形成滞纳。


  常见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按月申报。


  2、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1)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年度申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清算申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8)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5、车辆购置税:(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6、烟叶税: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7、环境保护税:(1)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2)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8、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9、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税收滞纳金的截止之日


  税收滞纳金截止之日是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已办理财税库银的纳税人,在实时扣税当日为截止之日;未开通财税库银的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税的当日为截止之日。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留抵抵欠、以退抵欠


  留抵抵欠,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留抵税额不仅可以抵减自主申报产生的欠税,也可以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通过留抵抵欠方式缴纳税款的,已清欠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当天。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是指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此种方式下,应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


  2、企业破产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3、查补预缴税款


  在税务稽查中,大部分案件检查期限都较长,为避免产生过多滞纳金,企业可以预缴一部分税款,此时,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预缴税款之日。若最终查补税款超过预缴税款,则只对差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2008年9月的解答——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问题:我企业本月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滞纳金应该怎么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提示:营业税每月申报期限为1-10日,您应从11日开始至您缴纳税款之日为止计算应交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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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仅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与运营受专门法律规范约束。

  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限制旨在防范自然人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法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没有数量限制,可根据经营战略布局多个。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需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登记时要明确标注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

  股东需特别注意财产独立性,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能混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否则可能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财务方面,公司每年年末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财务状况透明可查。组织机构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重大决策时需以书面形式记录,签名后留存公司备查。

  与股东为两人及以上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两者差异明显。一人公司股东仅一人,普通公司股东为二至五十人;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连带偿债,普通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人公司决策由股东一人决定,高效但缺乏制衡,普通公司需股东会协商决策;一人公司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普通公司无强制要求;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普通公司无此限制。

  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流程并不复杂:首先进行公司核名,建议准备多个备选名称避免重名;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高管、经营范围等信息,在线提交预申请,通过后带材料到工商局递交;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后,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选择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日常资金收付;最后办理税务报到,核定税种并购买发票,后续按规定纳税申报。注册时需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不同地区可能有细节差异,提前咨询工商部门或专业人士更稳妥。

  运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不从事超出核准范围的业务;保持公司财务独立,避免资金混用;及时公示年度报告、重大变更等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远离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因非法经营引发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下减资涉税合规要点

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存量公司有三年过渡期(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调整出资期限。这一规定推动不少企业通过减资优化资本结构,但减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需重点关注。

  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有资产流向股东,比如返还实缴资本或分配利润;形式减资仅削减账面认缴额,公司资产不变,比如未实缴出资的“名义减资”。不同减资类型的税务处理差异显著。

  法人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例如A公司2017年投资B公司500万元占10%,2020年撤资分回800万元,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600万元,那么投资收回500万元,股息所得160万元(免税),转让所得14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减资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的全部款项减去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比如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A股东占40%,2020年撤资收回5000万元,原出资4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600万元,需缴个税920万元。

  未实缴出资的形式减资,若公司不向股东支付任何对价、净资产不变,属于纯粹的出资义务削减,公司和股东均无需缴税。但如果减资时向股东支付超出原实缴额的资金,超出部分会被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权转让收入,需按20%缴纳个税或适用企业所得税。

  减资程序需严格合规:首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然后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过渡期内企业需注意:出资期限调整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修改;未实缴股东面临连带责任、失权风险,经催告未足额出资可启动除名机制;减资所得需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务机关会核定计税基数,不公允减资可能被稽查。不同地区税务口径有差异,比如江西、河南将减资弥补亏损视为股东捐赠,广东、重庆允许亏损冲减未分配利润,建议事前沟通并留存书面答复。

  企业应对策略包括:优先通过章程修订调整出资期限,分阶段制定实缴计划;选择免缴出资型减资需满足无债务纠纷,返还资本型减资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按未缴资本比例计算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避免税务风险。切勿借减资掩盖抽逃出资或变相分配利润,否则可能被重新定性为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