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企业,请问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中药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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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中药制品税率不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植物类第(六)项药用植物的描述,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3%(7月1日以后为11%)。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优惠税率,按17%.因此,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纳税人销售中药饮片按11%征收增值税,销售中成药按17%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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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源头环节:规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药企收购的中药材大多来自农户种植,收购环节涉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进项税额抵扣等业务,容易出现发票开具不规范、成本归集混乱等问题。规范做法是核对药材售卖方身份信息、药材品类、数量等要素,建立收购台账,实现来源可溯;同时可将种植养殖数据与农产品收购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前置化解风险。对票货分离、虚增收购数量以多抵进项的行为,属于重点查处情形。

二、自产环节:用足免税政策,同时补齐内部凭证。药企自有种植基地的,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中药材,依法可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种植及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但企业将基地药材移送加工厂时,容易出现只移送实物、不留存内部凭证的情况,造成种植成本不清晰、享受政策缺乏依据。应建立种植辅助账,单独归集地块、地租、品种、产量等信息,移送时同步附上内部移库单、批次号、质检单等,形成完整内部凭证链。

三、加工环节:厘清初加工与精深加工的边界。初加工与精深加工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适用不同政策,实务中易出现边界模糊、错误适用优惠的问题。企业应以工艺流程、产品形态、执行标准为依据判断加工深度,对同时存在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业务的分开核算,避免将精深加工产品按初加工申报免税。

四、销售环节:区分内销与跨境。产品销往境外的,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准确适用退税率;同时注意中药材出口涉及检验检疫、濒危物种管理等非税监管要求,单证不齐将直接影响退税。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还应关注零售出口免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政策的适用条件。

五、常态化自查建议。企业可定期开展「税务体检」,围绕收购凭证、成本归集、优惠适用、发票开具四条主线自查:收购发票与入库单、付款记录是否匹配;成本是否按品类、批次归集;免税与应税业务是否分别核算;开票品目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主动更正申报,可有效降低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