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事项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1-03-09
作者:董国政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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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增值税的免征优惠。一般纳税人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免税优惠,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后,由于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本文通过分析总结一般纳税人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放弃免税事项相关政策,愿与广大财务人员共同分享探讨相关方面知识。


  一、申请时间


  (一)一般纳税人


  享受增值税免(减)税政策后,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提出放弃享受减免税申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不用提出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填报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


  选择放弃免(减)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小规模纳税人


  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恢复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


  1.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一般纳税人应就其放弃免税的项目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2.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3.同一项业务,对不同客户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的,需要就免税发票全部补税。不同业务,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的,不需要补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18问回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第18问回答: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逐笔选择是否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疫情期间)。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36个月的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6问回答: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第21问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独立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在账务核算上一定要做到单独核算,否则,应税项目和免税、减税项目一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再分开核算,应合并计算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五、减免税会计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


  1.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等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损益类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其他收益”等科目,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零申报即可。)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实行差额征税的免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月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损益类科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其他收益”等科目)


  3.实行免税产品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按免税项目进行开票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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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后原存货如何交税?

案例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近两年以来经营停滞,几乎没有销售收入,但仍有部分存货未做处置。现计划将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回小规模后这部分存货处置能否按照3%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末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如果公司符合这个条件可以在2019年末前申请 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形成的这部分存货如何处置?首先要对存货的进项情况进行分析,有两种可能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尚未抵扣,无论是否已经认证,只要尚未抵扣就属于这种情况。

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里的逻辑其实是很清晰的,对于这部分存货而言,进项必须与对应的销项匹配,现在小规模状态下,销项按照3%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对应进项当然不能再进行抵扣。

第二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已经抵扣,这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未抵扣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已经抵扣的怎么办?这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经抵扣,税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转出,当然就不用转出,剩余存货直接按照3%交税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进项已经抵扣,对于存货而言,销项与进项的匹配也必须一致,如果进项不做转出,销项按照3%的征收率,就会造成增值税体系的混乱,而且也造成了税款的少交,因此必须进项转出。

我个人是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无论如何,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是不能打破的基本原则。


小规模纳税人哪些业务不享受免税或1%征收率?

按照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分别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内)和减按1%征收率。这里强调的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而不是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列举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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