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3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12-29
文号:国税函[2007]132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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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税务总局已在原有出口退税软件中开发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并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部分业务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主要内容

  (一)在原有出口退税审核软件中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模块。

  1.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功能进行调整,增加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2.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管理模块,包括预审功能、审核功能以及签批功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进行管理。

  3.增加了对“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等情况的检测功能,并自动生成相应的检测报告。

  (二)在原有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基础上开发了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版),供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免税申报时使用。

  (三)对出口退税审核软件中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统计月报表功能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需函调核实发票导出、海关统计数据应用等功能。

  二、应用软件发布

  税务总局已将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放在“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网站”和“总局进出口司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中。各地下载安装后,要对申报系统进行检测。在确认申报系统可以正常安装后,发放给出口企业。

  三、技术支持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向各地提供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电话:4008112366-1-3.

  审核系统技术支持E-mail: support_sh@taxrefund.com.cn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E-mail: support@taxrefund.com.cn

  (二)有关审核系统和申报系统的技术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可向“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内部IP:130.9.1.248)反馈。

  (三)各地在软件运行中有何问题及修改建议,可上报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联系人:赵明宇,电话:010-63417561、传真010-63417978.

  四、相关要求

  各地应高度重视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业务功能的应用工作,抓紧做好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的系统升级和人员操作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系统新功能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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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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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