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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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


  1.旅游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旅游战略研究人才


  旅游行业研究人才


  旅游市场研究人才


  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


  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人才


  景区开发与管理人才


  旅文创新人才


  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


  酒店管理人才


  餐饮管理与服务人才


  会展策划与管理人才


  旅游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才


  特级导游


  酒店高级培训师等


  2.现代服务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战略性研究人才


  商务谈判人才


  国际贸易救济人才


  商务法律人才


  翻译人才


  食品工程师


  产业规划与分析人才


  经济分析和产品分析人才


  市场运作与监控人才


  涉外公证人才


  司法鉴定法医人才


  司法鉴定物证类人才


  司法鉴定行业环境损害类人才


  国际商事仲裁人才


  管理咨询人才


  招商专业服务人才


  营销管理人才等


  3.高新技术产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高端制造业研发制造人才


  船舶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海洋工程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汽车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环保工程师


  石化工程师


  节能减排项目运作人才


  污染防治处理专业人才


  工艺研究工程师


  实验室分析员


  高级软件测试工程师


  自动化设备工程师


  数字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


  新能源开发利用及项目运作人才等


  4.农业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种业管理人才


  体系编制推广人才


  种业成果推广应用人才


  动植物遗传育种人才


  种质资源开发研究人才


  种植养殖加工人才


  项目策划人才


  南繁建设营运人才等


  5.医疗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研发项目负责人


  药品研发人员


  药物质量研究员


  药物合成技术人员


  动物实验研究员


  有机合成研究员


  药理分析人员


  病理诊断人员


  临床研究带头人


  临床检验人员


  临床实验(CRO)人员


  药品检测人员


  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


  医药物流管理人才


  战略采购经理


  医药零售管理人才


  执业医生


  执业药师


  康复师等


  6.教育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科研团队成员


  教师


  研究员


  教育管理人才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人才等


  7.体育领域就业创业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体育产业管理人才


  项目赛事运营与开发人才


  体育项目管理与推广人才


  体育教练员


  赛事项目经理


  赛事执行专员


  海外赛事BD人才等


  8.电信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信息化咨询顾问


  电子工程师


  芯片设计工程师


  芯片设计架构师


  弱电智能化设计师


  表面处理工程师


  贴片技术(SMT)工程师


  印刷线路板布局(PCB Layout)工程师


  真空镀膜工程师


  工业(IE)工程师


  工艺(PE)工程师


  新产品导入(NPI)工程师


  射频(RF)工程师


  电讯设计师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等


  9.互联网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管理人才


  产品(项目)经理


  软件工程师


  硬件工程师


  大数据分析工程师


  大数据处理与应用人员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人员


  界面设计(UI)师


  WEB前端开发工程师


  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


  算法工程师


  系统架构工程师


  网络安全工程师


  移动开发工程师


  运维工程师


  信息安全工程师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


  数字媒体技术人员


  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员等


  10.文化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文体项目经营管理人才


  文献资料开发人才


  文献采编人才


  考古专业人才


  文物鉴定人才


  文物保护人才


  文物修复人才


  陈列宣教人才


  文物藏品资料管理人才


  编剧、导演、作曲、指挥、表演人员


  舞美设计人才


  舞台技师


  文学绘画雕塑创作人才


  新闻采编和播音人才


  文博艺术策展人才


  动漫设计创作人才


  广告设计师


  平面设计师


  新媒体运营人才


  拍卖师等


  11.维修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汽车维修人才


  船舶维修人才


  航空维修人才


  医疗器械维修人才等


  12.金融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金融管理人才


  战略研究人才


  行业研究人才


  市场研究人才


  科技金融人才


  基金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人才


  授信审批人才


  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FICC)人才


  交易所投资人才


  产业投资咨询人才


  保险精算人才


  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才


  航运金融业务人才


  离岸金融业务人才


  跨境金融人才


  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


  绿色金融人才


  文化金融人才


  互联网金融人才


  创业金融人才


  财富管理人才


  金融产品研发人才


  金融公关人才


  金融数据分析人才


  金融法律人才


  金融财会人才


  金融审计人才


  金融监管人才


  担保业务人才


  保理业务人才


  保险资产管理人才


  再保险业务人才


  核保理赔人才


  融资租赁人才


  征信评估人才


  合规与反洗钱人才


  风险管理人才等


  13.航运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


  港口及航道规划建设运营人才


  航运管理人才


  船舶服务人才


  涉外港口业务员


  涉外法务专员


  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员、中控员、计划员)


  外事代表


  注册验船师


  船员资格人员(含船员、渔业船员)


  飞行员


  航空人员资格人员(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空乘人员等)


  推进器研发人才


  卫星导航开发人才


  气动设计工程师


  建模计算工程师


  空天信息科技人员等


  14.物流、建筑、海洋油气、统计类等


  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物流业研究人才、物流项目开发人才、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人才、物流计划工程师、供应链专员、国际采购经理、国际货代管理师、关务专员;


  建筑规划项目管理人才、建筑设计及研究人才、城乡规划及研究人才、风景园林设计及研究人才;


  海洋油气工程跟踪管理人才、海洋油气资源评价人才、海洋油气勘探人才、海洋油气地质评价人才;


  研究类统计专业人才、分析类统计专业人才、法律类统计专业人才等


  15.其他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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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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