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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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


  1.旅游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旅游战略研究人才


  旅游行业研究人才


  旅游市场研究人才


  旅游服务与管理人才


  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人才


  景区开发与管理人才


  旅文创新人才


  旅行社经营管理人才


  酒店管理人才


  餐饮管理与服务人才


  会展策划与管理人才


  旅游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才


  特级导游


  酒店高级培训师等


  2.现代服务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战略性研究人才


  商务谈判人才


  国际贸易救济人才


  商务法律人才


  翻译人才


  食品工程师


  产业规划与分析人才


  经济分析和产品分析人才


  市场运作与监控人才


  涉外公证人才


  司法鉴定法医人才


  司法鉴定物证类人才


  司法鉴定行业环境损害类人才


  国际商事仲裁人才


  管理咨询人才


  招商专业服务人才


  营销管理人才等


  3.高新技术产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高端制造业研发制造人才


  船舶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海洋工程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汽车研发设计制造人才


  环保工程师


  石化工程师


  节能减排项目运作人才


  污染防治处理专业人才


  工艺研究工程师


  实验室分析员


  高级软件测试工程师


  自动化设备工程师


  数字集成电路设计工程师


  新能源开发利用及项目运作人才等


  4.农业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种业管理人才


  体系编制推广人才


  种业成果推广应用人才


  动植物遗传育种人才


  种质资源开发研究人才


  种植养殖加工人才


  项目策划人才


  南繁建设营运人才等


  5.医疗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研发项目负责人


  药品研发人员


  药物质量研究员


  药物合成技术人员


  动物实验研究员


  有机合成研究员


  药理分析人员


  病理诊断人员


  临床研究带头人


  临床检验人员


  临床实验(CRO)人员


  药品检测人员


  医疗器械高级技术顾问


  医药物流管理人才


  战略采购经理


  医药零售管理人才


  执业医生


  执业药师


  康复师等


  6.教育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科研团队成员


  教师


  研究员


  教育管理人才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人才等


  7.体育领域就业创业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体育产业管理人才


  项目赛事运营与开发人才


  体育项目管理与推广人才


  体育教练员


  赛事项目经理


  赛事执行专员


  海外赛事BD人才等


  8.电信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信息化咨询顾问


  电子工程师


  芯片设计工程师


  芯片设计架构师


  弱电智能化设计师


  表面处理工程师


  贴片技术(SMT)工程师


  印刷线路板布局(PCB Layout)工程师


  真空镀膜工程师


  工业(IE)工程师


  工艺(PE)工程师


  新产品导入(NPI)工程师


  射频(RF)工程师


  电讯设计师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等


  9.互联网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管理人才


  产品(项目)经理


  软件工程师


  硬件工程师


  大数据分析工程师


  大数据处理与应用人员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人员


  界面设计(UI)师


  WEB前端开发工程师


  多媒体(游戏)开发工程师


  算法工程师


  系统架构工程师


  网络安全工程师


  移动开发工程师


  运维工程师


  信息安全工程师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研发工程师


  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研发工程师


  数字媒体技术人员


  智能科学与技术人员等


  10.文化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文体项目经营管理人才


  文献资料开发人才


  文献采编人才


  考古专业人才


  文物鉴定人才


  文物保护人才


  文物修复人才


  陈列宣教人才


  文物藏品资料管理人才


  编剧、导演、作曲、指挥、表演人员


  舞美设计人才


  舞台技师


  文学绘画雕塑创作人才


  新闻采编和播音人才


  文博艺术策展人才


  动漫设计创作人才


  广告设计师


  平面设计师


  新媒体运营人才


  拍卖师等


  11.维修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汽车维修人才


  船舶维修人才


  航空维修人才


  医疗器械维修人才等


  12.金融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金融管理人才


  战略研究人才


  行业研究人才


  市场研究人才


  科技金融人才


  基金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人才


  授信审批人才


  固定收益外汇大宗商品(FICC)人才


  交易所投资人才


  产业投资咨询人才


  保险精算人才


  供应链金融业务人才


  航运金融业务人才


  离岸金融业务人才


  跨境金融人才


  跨境国际贸易融资人才


  绿色金融人才


  文化金融人才


  互联网金融人才


  创业金融人才


  财富管理人才


  金融产品研发人才


  金融公关人才


  金融数据分析人才


  金融法律人才


  金融财会人才


  金融审计人才


  金融监管人才


  担保业务人才


  保理业务人才


  保险资产管理人才


  再保险业务人才


  核保理赔人才


  融资租赁人才


  征信评估人才


  合规与反洗钱人才


  风险管理人才等


  13.航运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港口土建项目管理员


  港口及航道规划建设运营人才


  航运管理人才


  船舶服务人才


  涉外港口业务员


  涉外法务专员


  港口现场指导员(调度员、中控员、计划员)


  外事代表


  注册验船师


  船员资格人员(含船员、渔业船员)


  飞行员


  航空人员资格人员(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航空安全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空乘人员等)


  推进器研发人才


  卫星导航开发人才


  气动设计工程师


  建模计算工程师


  空天信息科技人员等


  14.物流、建筑、海洋油气、统计类等


  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物流业研究人才、物流项目开发人才、物流园区配送中心规划设计人才、物流计划工程师、供应链专员、国际采购经理、国际货代管理师、关务专员;


  建筑规划项目管理人才、建筑设计及研究人才、城乡规划及研究人才、风景园林设计及研究人才;


  海洋油气工程跟踪管理人才、海洋油气资源评价人才、海洋油气勘探人才、海洋油气地质评价人才;


  研究类统计专业人才、分析类统计专业人才、法律类统计专业人才等


  15.其他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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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满,劳动者可以申请离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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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哦!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未满,可以申请离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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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要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

2025年前三季度,“两新”政策效应不断显现。税收数据显示,全国企业设备更新加快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成效明显。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在具体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时,需要关注一项重要事项:填写预缴申报表。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10月1日起,企业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现行有效的目录包括《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详见文末二维码)。

  注意事项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果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首先应确定可抵免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举例来说,2025年10月,A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进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运输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那么,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1+2=103(万元);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00万元,抵免所得税额为100×10%=10(万元)。

  同时,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还需关注抵免时间是“购置并实际使用时”。企业若只购进了专用设备,但尚未实际使用,则不能抵免所得税额。笔者提醒,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抵免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税款。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预缴申报

  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填报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报专用设备的类型、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接上例,假设A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2025年前10个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5万元,已预缴20万元,未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那么,A企业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350000”;在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200000”。

  A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那么,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选择“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50000”(350000-100000-200000),即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若不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A企业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