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标项目由下属工程公司施工,怎么开增值税发票和纳税?
发文时间:2020-08-2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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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第11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则其下各子公司、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  纳税人”


例如:东方建设集团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内部授权第一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为发包方具体施工,并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第一分公司不再与东方建设集团签订内部总分包合同,也不再由第一分公司给集团公司开具发票,集团公司再给发包方开具发票,直接改为第一分公司直接给发包方开具发票,集团公司不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合同流是与东方集团公司签订的,虽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东方集团第一分公司的,但第一分公司依然属于东方集团所辖,不算四流不一致,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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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总局重磅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李舟解读:虽然政策标题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但实质政策内容大部分是在谈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个体工商户基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个体工商户,这一点在整个文件立意上有一点矛盾,但无伤大局,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并不仅仅是个体工商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李舟解读:这一条解决了很多人疑惑的问题,因为以前从未有过1%的征收率,究竟应该按照3%开票还是1%开票是个争议点。以前曾经有个有点类似的政策就是企业处置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那个时候的发票开具依然是3%,不过是在纳税申报时少交了1%而已,为什么两种情况处理不同?我的理解是这次优惠政策是直接将征收率从3%降为1%,而固定资产清理那个政策征收率依然是3%,只是减按2%征收,并不是将征收率直接降到2%,因此按照征收率开票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这样开出的发票征收率一栏内填写的也就是1%,而不是3%。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李舟解读:既然征收率降到了1%,增值税含税价款和不含税价款的计算公式自然是按照1%计算,尤其是对缴税额的计算,而不是先按照3%计算,再将优惠的2%减掉,而是直接计算。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李舟解读:先来说是1% 征收率填表问题,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1%的征收率规定似乎出现了矛盾,如果要完全统一,当然是应该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增加1%这种征收率,但由于是疫期阶段性政策,不可能对于纳税申报表做大的改动,因此在纳税申报时采取了特殊的变通填报方法,这一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变通基本逻辑是:

     1、由于没有1%征收率,仍然将上调计算出来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在3%征收率那一栏;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缴增值税必然是按照3%计算出来的,怎么解决?

     2、变通方法依然是作为一种减免税处理,在减免税申报表中上半部分减税项目中填入当期发生额,同时在纳税申报表填入本期减征额,将多算的哪个2%税减除。

     再来说说湖北的免征怎么填写,这里的免征同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10万以内的免征性质不同,因此填报方法也有所差异:

     1、纳税申报表填写都是填在第四类免税项目,但这里既不是小微企业免税,又不是起征点免税,只能填在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

     2、每月10万以内的小微企业免税不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而这里的免征增值税必须填写减免税申报表下半部分免税项目。

     这其实带来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1%征收率直接开具的是1%发票,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的个人看法是这个不同于每个月10万的特殊免税,这里的免税应在发票系统直接开具免税发票,并在会计处理时候不需要进行价税分离。这个尤其需要注意!!关于免税收入更多问题,可以参考我的文章《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核算?》。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李舟解读:这个是既有套路,红字发票必须和蓝字发票相对应,在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的2019和2018我们都经历过,不再多说。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李舟解读:关于这三类主体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如何预征个税,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文件就有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优惠政策针对的也正是这个预征,湖北预征直接停止,其他地区预征降低到0.5%,但需要注意,既然是预征,个税并未完全完成纳税义务,未来可能会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采用查账征收,那就应当正常申报,但预征税款可以减除;

     另一种是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也应当正常申报,但按照2011年44号公告规定不可以从核定税款中扣除。

对于第一种查账征收而言,预征降低并无太大意义,但对于核定征收而言,预征降低就是直接降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后原存货如何交税?

案例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近两年以来经营停滞,几乎没有销售收入,但仍有部分存货未做处置。现计划将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回小规模后这部分存货处置能否按照3%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末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如果公司符合这个条件可以在2019年末前申请 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形成的这部分存货如何处置?首先要对存货的进项情况进行分析,有两种可能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尚未抵扣,无论是否已经认证,只要尚未抵扣就属于这种情况。

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里的逻辑其实是很清晰的,对于这部分存货而言,进项必须与对应的销项匹配,现在小规模状态下,销项按照3%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对应进项当然不能再进行抵扣。

第二种情况是存货进项已经抵扣,这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未抵扣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已经抵扣的怎么办?这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已经抵扣,税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转出,当然就不用转出,剩余存货直接按照3%交税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进项已经抵扣,对于存货而言,销项与进项的匹配也必须一致,如果进项不做转出,销项按照3%的征收率,就会造成增值税体系的混乱,而且也造成了税款的少交,因此必须进项转出。

我个人是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无论如何,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是不能打破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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