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23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准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明确如下:


  (一)西安市、西咸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各区(县)税务机关、西咸新区各新城税务机关核准,抄报西安市、西咸新区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西安市、西咸新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二)杨凌示范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杨凌示范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三)其余各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抄报市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税务机关核准,抄报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核准。


  (四)各级负责税款征收的税务派出机构,其管理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由其上级税务机关核准。


  二、核准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可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


  (四)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关闭或停产且土地闲置半年以上的企业;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核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九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交减免税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资料。


  (二)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由纳税人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核准表》;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


  (三)调查。受理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四)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实行集体核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的权利。


  四、核准时限


  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省税务机关核准的,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五、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事项的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推荐阅读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