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解读
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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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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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落实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3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本公告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范围


  (一)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和餐饮业两类;


  (二)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


  (三)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六类;


  (四)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适用本公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房屋、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三、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口径


  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按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公告相关政策口径。


  四、实施方式


  本公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申报时,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已在申报表中设定的申请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时核准。


  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主要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的方式实施,核查中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撤销减免税核准,补征已核准的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记入纳税人的信用记录;除上述情形外发现纳税人误享受减免税的,撤销减免税核准,补征已核准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不记入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未能及时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可以在网上补充办理申请手续,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核准并退还相关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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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20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明确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2020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免税期限为2020年2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现应急指挥部尚未撤销,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政策继续施行,加之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为确保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有序落实落地,需结合工作实际对2021年及以后年度免征房土两税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与川办发〔202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关于申请条件


年度生产经营收入,对中小企业而言指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金额,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收入总额栏的金额。


经营亏损,对中小企业而言指利润表中营业利润栏金额为负值,对个体工商户而言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中利润总额栏金额为负值。


疫情期间每个年度均经营亏损,指自疫情发生年度即2020年以来的每个会计年度均出现经营亏损。


(三)关于办理流程


根据我省规定,房土两税按年征收,当年5月1-20日、11月1-20日分两次缴纳。5月征期时,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疫情期间房土两税,无需提交申请及有关资料;也可选择不先行申报享受,而在11月征期时一并提交免税申请;纳税人5月征期时不符合免税申请条件,在11月征期时又达到免税申请条件的,可在11月征期时提交免税申请。


5月征期时已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和11月征期时申请享受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应于当年11月1-10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的申请及有关资料。鉴于11月10日前,纳税人全年财务报表尚未编制,其提供的财务报表期间根据应急指挥部是否撤销,分为1月至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或1-10月。


相应以前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符合申请条件第一种情形的,是指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符合申请条件第二种情形的,是指疫情发生年度即2020年以来的每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即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三)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二、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张丽萍,87056552;


  浙江省税务局:童方磊,87668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