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2762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条款失效]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推荐阅读

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五:银川中铁水务优化票据管理体系,水费与污水处理费分开开票

案例五: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优化票据管理体系,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该企业主要承担银川市公共供水民生职能,业务覆盖面广、服务受众量大、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双重属性。

增值税法施行后,企业积极对接财政、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全面梳理水费、污水处理费业务属性、收费依据及开票规范,全力推进水费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2026年4月底改造完成后,企业实现经营性水费、污水处理费分类核算、分开开票、独立管理,从源头防范税目混用、票据混开、政策错用等涉税问题。

在税务部门辅导下,企业将税收合规融入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全过程,持续健全内部票据管控机制,细化开票审核、数据校验、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全流程标准,常态化开展涉税事项自查自纠。企业已连续4年获评纳税缴费信用A级。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增值税贯穿经营主体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涉税事项覆盖面广、业务关联性强。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主动对标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规定,将税务合规理念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票开具、取得和管理,准确判断增值税政策适用条件,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把税务合规优势转化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未开票收入占比降至11.8%

案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功能,促进合规经营和税收遵从。该企业是集生鲜蔬果、鲜活肉蛋、日用百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连锁商超,门店分布广、交易频次高、单笔金额小。

在采购端,上线基于乐企联用平台开发的「数字农人」系统,将农产品收购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管控,农户信息、采购订单、货款支付、资料归集全流程管理,每笔农产品收购业务数据可溯、资料可查,既满足企业采购信息归集和食品安全溯源的经营管理需要,也规范了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与资料留存。截至2026年9月底,企业通过「数字农人」平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170份,累计开票金额1400万元。

在销售端,上线「交易即开票」系统,通过系统内置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百货与免税生鲜品类,智能匹配适用税率,消费者完成交易后自动开具发票,有效解决了商超零售不开具发票、收入确认不及时、品类税率错用等问题。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累计开具销售发票129.5万份,开票金额1.34亿元,未开票收入占比由系统上线前的66.4%下降至11.8%。

启示:商超零售企业普遍存在「不开票、迟确认、税率错用」三类问题,「交易即开票」通过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与免税品类、自动匹配税率,既解决了未开票收入的完整性,也降低了品类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采购端的农产品收购数字化则同时服务于进项抵扣与食品安全溯源,是农产品加工与零售企业可复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