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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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