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究竟怎么办?
发文时间:2019-08-12
作者:李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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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往来款项,甚至个别往来款项出现长期挂账,难以处置,是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头疼的事情,尤其是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科目,预付账款科目,应付账款科目。面对往来款项,如何做到高效管理,即使处置,需要进行分类处置。下面就四类比较典型的往来款项进行分析:

第一类,由于关联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导致的往来款项

关联公司之间由于经营需要或者其他需要,内部资金常常频繁调拨,每一次转移资金都涉及到双方相互挂账,转出方计入其他应收款,转入方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都是简单挂账后续正常归还当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是下列情况:

A——B——C——D——E——A

A公司将资金转入B,B转入C,C转入D,D转入E,E最终转回A。从整体角度看,这笔资金已经还原,但由于涉及多个主体,五家公司相关往来未能消除,会一直挂在账上,加之实务中可能出现的资金调拨每笔数额并不一定相符,导致情况更为复杂。

这种往来的消除有三种解决方案:

1、从长效机制来看,最好的办法是设立资金池,比如以集团公司某账户为资金池账户,所有富余资金都按照时点转入资金池,所有需要资金的企业都从资金池账户调拨资金,自然避免了多头挂账和重复挂账情况;

2、如果能够筹集资金,按照原来的打款渠道重新反向消除即可。但实务中需要准备资金,而且较为麻烦;

3、五家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将各自挂账重新整合,最终消除。

这三种方法如何选择,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但无论如何,每一年年末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本年度挂账的资金调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解决,避免很多年以后无法处理。

第二类,发生相关业务后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

这一类往来通常放在预付账款科目,也有可能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具体根据形成原因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业务真实合法,因为纠纷对方公司暂未提供发票

实务中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续钱暂不支付,对方也暂未提供发票。如果是真实合法支出,建议年末正常从往来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正常扣除,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

2、业务真实合法,由于特殊原因对方公司已失联或注销

某些情况下,虽然是真实业务,但相关成本费用支付后一直未能拿到发票,对方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失联或者注销,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还是应当正常计入对应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符合该条款要求,即使不能拿到发票也应当从往来转出,转入当年度损益,并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特殊业务无法正常计入支出,也无法取得正常发票

企业经营总会有一些无法入账也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甚至根本不敢正常计入成本费用的特殊支出,财务人员通常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挂在股东或者负责办理此事的高管名下,无法消除。

遇到这种情况处理起来的确棘手,我个人的建议是超过三年以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无法证明该支出同公司经营的直接相关性,企业所得税前当然不能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类,取得发票后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相关资金

如果已经取得发票,业务真实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暂未支付当然挂在往来款项——应付账款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付出去,会引发税务机关怀疑,是否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计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于此类往来一定要谨慎区分情况,如果是虚假发票,一定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是真实交易,需要由合理解释为何无法支付相关资金,或者尽快及时支付,消除可疑往来。

第四类,股东从公司拿走的利润无法消化计入往来

对于很多个人股东投入的民营企业而言,产生利润股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分红个税,账面并不显示分红,股东以借款形式将资金从公司拿走,或者由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房产、汽车、承担家庭消费、奢侈品消费等,最终财务做账强行计入其他应收款。这部分往来当然永远无法消化。

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挂在股东和高管名下的往来非常警惕,如果年度终了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经营,税务机关极有可能认定为是分红,如果是为股东高管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家庭资产,税务机关会直接认定为分红,而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此类往来,财务人员应判断是否为分红,并提醒股东依法纳税,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在检查中爆发更大风险,遭受处罚滞纳金等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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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