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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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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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问题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条和毛笔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关于本次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采用扣除办法问题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条的,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笔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投产当期采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三、关于本次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扣除标准及计算办法问题


  对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毛条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毛条耗用的农产品为原毛(指已按洗净率折算的羊毛),单耗数量定为1.16.


  对试点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按“投入产出法”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无法参照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以及按“成本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应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履行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包括简单加工后仍然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产品范围”的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扣除标准(损耗率)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和损耗率计算资料。


  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其扣除标准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


  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申请特定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问题


  试点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并适用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除外)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核定扣除书面申请报告(本次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7月30日前递交),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等,并填写递交《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投入产出法)或《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成本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在《试点纳税人


  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省税务局下达的核定扣除标准后应向社会公告核定扣除标准,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六、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问题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根据试点情况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附件3和附件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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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认缴期内出资,涉及不少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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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货币财产可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在“5年认缴期限”的规定下,如果货币资产不能及时到位,股东可以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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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但交易取得的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纳税款。只有应纳税额超过现金补价的部分,才可以适用分期缴税政策。此外,分期缴税期间,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也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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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在5年内没有完成实缴,股东或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及主管人员可能会面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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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9号公告同时明确了“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的增值税销售额计算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应比照上述公式原理,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举例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甲2023年12月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为50.5万元(含增值税),已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甲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0.5÷(1+1%)=50(万元),甲应缴增值税=50×1%=0.5(万元)。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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