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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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