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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答: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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