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1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鲁财税[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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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对上述困难行业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一)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明确“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为确保上述减免税政策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办理方式做出明确。


  二、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二)“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政策(以下简称“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纳税人已经享受上述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期限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申请办理时间


  为方便纳税人,六类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五、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的办理方式


  (一)困难减免税政策


  1.网上办理。纳税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即时核准后,即可申报减免税。


  房产税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的要求,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二)免租金减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六、享受疫情防控期间减免税政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为简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尽快享受到税收减免政策,疫情期间减免税政策采取即时核准、申报享受,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的方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时,除申请困难减免税政策需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外,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但需将以下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享受困难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行业符合优惠条件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享受免租金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1.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其他有关说明


  2020年4月1日前已经申报纳税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八、其他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情形的,仍可按文件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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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