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2020]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闽财会[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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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会计核算指导,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现就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和捐赠业务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强化捐贈资产內控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二、把握捐赠会计确认原则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中,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此种情形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做好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一)捐赠款物的会计计量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捐贈款物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ー一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一一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浄资产”和“非限定性浄资产”,借记“捐赠收入一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浄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ー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浄资产”科目。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一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四、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指导,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管职责,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各自优势,切实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管,指导、督促《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得到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捐赠等相关业务会计核算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案例1: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100,000元,已存入银行,并指定用于新冠肺炎防控购置口罩和隔离防护服。2月5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医用一次性口罩一批,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请单,含税金额50,000元,用于防控疫情。基金会应当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入账。


  (1)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赠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000


  (2)202X年2月2日,该基金会决定将所收甲企业捐款中的80,000元采购医用防护服,20,000元采购N95标准口罩,当日送达某疫情防控定点医院,账务处理:


  借:存货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


  贷:存货  100,000


  (3)202X年2月5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于当日送达若干隔离医学观察点,账务处理:


  借:存货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4)202X年2月末,将捐赠收入费用结转净资产,账务处理: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50,0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借: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50,000


  案例2: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给某防疫定点医院的呼吸机一批,无采购发票,有物资清单,市场价格为500,000。


  (1)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的物资,当场验收入库,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2)202X年2月4日,该基金会将受托转赠的呼吸机送达指定医院,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案例3:某公立医院(事业单位)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款200,000元,用于本次疫情防控专门购置防疫用品,已存入银行。2月3日接受戊企业捐赠口罩和防护服一批,用于医护人员使用,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100,000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保障性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100,000元。


  (1)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赠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捐赠收入  200,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202X年2月3日,接受戊企业实物捐赠。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捐赠收入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202X年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4)202X年2月末,结转财务会计中捐赠收入,


  借:捐赠收入  300,000


  贷:本期盈余  300,000


  财务会计“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中“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于202X年末按制度要求结转。


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问答


  为指导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处理实务操作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01、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是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会计核算。


  02、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是否也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不是。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属于预算单位,在进行捐赠款物内控管理的时候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进行规范,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03、我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捐赠,包括资金、物品以及一些单位作出的捐赠承诺,上述是否都能按捐赠收入处理?


  答: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


  (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不确认捐赠收入:


  (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2)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被称之为捐赠承诺。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对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04、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捐赠按照使用是否受到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非限定性捐赠。捐赠按照物品种类分为: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捐赠;劳务捐赠等。


  05、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内控管理?


  答: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捐赠款物应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


  06、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当确认收入?应如何确定入账价值?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予以确认为一项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07、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08、限定性净资产能转换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吗?


  答:可以。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对净资产进行重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化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条件已经解除的3种情况:


  ①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②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目的已经达到;


  ③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则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解除。


  09、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捐赠形成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税及会计核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捐赠收入不缴纳所得税,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注:非营利组织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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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