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2020]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闽财会[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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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会计核算指导,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现就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和捐赠业务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强化捐贈资产內控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二、把握捐赠会计确认原则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中,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此种情形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做好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一)捐赠款物的会计计量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捐贈款物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ー一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一一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浄资产”和“非限定性浄资产”,借记“捐赠收入一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浄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ー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浄资产”科目。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一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四、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指导,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管职责,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各自优势,切实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管,指导、督促《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得到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捐赠等相关业务会计核算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案例1: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100,000元,已存入银行,并指定用于新冠肺炎防控购置口罩和隔离防护服。2月5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医用一次性口罩一批,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请单,含税金额50,000元,用于防控疫情。基金会应当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入账。


  (1)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赠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000


  (2)202X年2月2日,该基金会决定将所收甲企业捐款中的80,000元采购医用防护服,20,000元采购N95标准口罩,当日送达某疫情防控定点医院,账务处理:


  借:存货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


  贷:存货  100,000


  (3)202X年2月5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于当日送达若干隔离医学观察点,账务处理:


  借:存货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4)202X年2月末,将捐赠收入费用结转净资产,账务处理: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50,0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借: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50,000


  案例2: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给某防疫定点医院的呼吸机一批,无采购发票,有物资清单,市场价格为500,000。


  (1)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的物资,当场验收入库,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2)202X年2月4日,该基金会将受托转赠的呼吸机送达指定医院,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案例3:某公立医院(事业单位)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款200,000元,用于本次疫情防控专门购置防疫用品,已存入银行。2月3日接受戊企业捐赠口罩和防护服一批,用于医护人员使用,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100,000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保障性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100,000元。


  (1)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赠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捐赠收入  200,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202X年2月3日,接受戊企业实物捐赠。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捐赠收入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202X年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4)202X年2月末,结转财务会计中捐赠收入,


  借:捐赠收入  300,000


  贷:本期盈余  300,000


  财务会计“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中“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于202X年末按制度要求结转。


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问答


  为指导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处理实务操作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01、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是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会计核算。


  02、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是否也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不是。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属于预算单位,在进行捐赠款物内控管理的时候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进行规范,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03、我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捐赠,包括资金、物品以及一些单位作出的捐赠承诺,上述是否都能按捐赠收入处理?


  答: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


  (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不确认捐赠收入:


  (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2)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被称之为捐赠承诺。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对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04、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捐赠按照使用是否受到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非限定性捐赠。捐赠按照物品种类分为: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捐赠;劳务捐赠等。


  05、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内控管理?


  答: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捐赠款物应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


  06、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当确认收入?应如何确定入账价值?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予以确认为一项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07、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08、限定性净资产能转换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吗?


  答:可以。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对净资产进行重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化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条件已经解除的3种情况:


  ①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②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目的已经达到;


  ③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则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解除。


  09、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捐赠形成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税及会计核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捐赠收入不缴纳所得税,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注:非营利组织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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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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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9号公告同时明确了“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的增值税销售额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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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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