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10-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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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开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届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的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0日24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委托代征代开端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废、冲红。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含自助办税终端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五)江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告知的时段内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的相关业务可正常办理,具体有: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停机时间


  2019年10月28日0时至2019年10月29日24时,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停机对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在此期间暂停办理所有相关涉税业务(含本通告第二条所述税收业务)。


  四、恢复业务办理


  自2019年10月31日0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及时做好发票使用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纳税人有票开并且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结合正常经营需要,在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足额的发票,以保证系统停机期间有票可开。同时,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一次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离线开票时限和金额已自动下载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少于10天的,暂统一设置为10天),请在停机后开始使用离线开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离线开票时限;2019年10月23日17时至2019年11月6日24时暂停处理纳税人通过税控开票软件办理的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业务,纳税人2019年10月23日17时前办理完成的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下载相关增值税发票号码段电子信息,以完成税控设备信息同步。成品油经销企业,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相关系统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江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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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标题 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用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上折旧如何处理?我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该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办件编号 NSZX20240401586 咨询时间 2024-04-11 14:42:41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02.jpg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4-11 15:29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12.jpg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解答:


不能。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用的词语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并不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收入》中,有如下规定等: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额”,是指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而固定资产等处置,取得的是“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并不能作为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同样的,企业还有的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只要税法没有规定可以作为限额扣除计算基数的,也不能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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