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城建税征管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实际缴纳VS应当缴纳?
发文时间:2021-07-19
作者:蓝敏说税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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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面这个逻辑:


  “实际缴纳,是指应当缴纳”


  “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应当缴纳的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表述结构,简化下来就是: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指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不仅《新华字典》会凌乱,《城建税法》估计也会凌乱。


  《城建税法》规定: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意其中的“实际缴纳”四个字。


  实际缴纳,显然是交款完毕、扣款完毕,或者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完毕,即完成了纳税。


  应该缴纳,显然是产生了纳税义务,此时可能已经实际缴纳,也可能没有实际缴纳。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鹿子、一个是马,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那么,把实际缴纳理解为应该缴纳,是不是法律授予税务总局的一项权力呢?


  还是前述第二条。看第二款,法律只是授权了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并非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但是,把实际缴纳直接解释为应该缴纳,就算是国务院也是不行的,也需要“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解释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缴纳→应该缴纳,这不是一个细化、落实、具体化的问题,而是对立法本意的一个直接改变,用一个概念,替换了另一个概念。


  “应当缴纳”概念不同于“实际缴纳”,故说明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相同的,也就是说是违法的。


  那么,实际缴纳→应该缴纳,在纳税上有什么影响呢?


  99%的情况来说,没有影响,一般会计按部就班的按应交增值税额计提附加税,早已经形成了惯例。


  但是,如果面临偷逃税增值税、增值税欠税、少申报增值税等,则会对城建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一公司去年某月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被依法处理。其中处理之一就是补增值税、滞纳金、罚款。其依据为:因为虚开发票多抵进项,导致以前月度少缴增值税,所以要加收滞纳金;因为偷税是违法行为,所以要罚款。


  那么,补不补城建税呢?怎么补呢?


  依《城建税法》的理解是:当初虽然应缴增值税,但并没有“实际缴纳”,所以,当初应交城建税金额为零;城建税要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由于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该缴纳城建税。这样可知,当初城建税没有少缴税、少申报,所以没有违法。也就是说,不能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现在被查到补缴了增值税,当“实际缴纳”这个增值时,就该缴纳城建税。《城建税法》还同时规定,城建税应该“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建税只要与所补增值税同时缴纳,就算准时纳税、准时申报,自然也不存在滞纳金和罚款。


  如果按这个《征求意见稿》,实际缴纳理解为应当缴纳时,以前月度因违法行为少缴纳增值税,也就导致同时少缴了城建税。由于没有申报城建税,也就导致了城建税同时违法少申报、少缴税。除了补城建税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


  相比于《城建税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然地加大了纳税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是违反《立法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41号令)》规定的,其中41号令是税务总局自己制定的,它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能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加大纳税人的法律义务。


  只想偷逃增值税,却被迫也同时偷逃了城建税,虽然看起来有点快意恩仇的味道,从我个人心理也是举双手支持的,但国家不是江湖,立法、执法是非常严肃的国之大事,不能只讲感受,不讲法制。要改为“应当缴纳”,还是由人大直接修改才是。


  有人说,《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与增值税同时缴纳。”——这不是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于何时,城建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于何时吗?


  能提这样问题的,都有水平。但是,第七条所规定的,只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非纳税义务的金额、纳税义务的缴纳时间。


  就上例来说,当以前月度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对应的城建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以前月度。但“当时”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为零,所以城建税纳税金额为零,“当时”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所以也不该缴纳城建税。


  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时间不能混为一谈。


  从科学角度说,涉税罚款针对的是“未申报”“未缴纳”行为,滞纳金针对的是“未缴纳”行为。


  那么,这个第七条有什么用呢?


  比如,以前月度少交增值税,没有缴纳城建税。现在被查时,城建税税率已经下调,但由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以前月度,所以其税率应该由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以以前月度时的税率来计算,仅此而已。


  再比较地看另一点,这个《征求意见稿》同时把“免抵税额”列入了“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概念,这实际上是对之前一直执行的政策的一个明确化。这样的规定又对不对呢?是不是违法的呢?


  这个就不是对法律的新解释了,而是对具体问题的规定了。


  什么是“实际缴纳”,一般理解是企业缴钱、税务扣钱、强制执行等。但也有些情况很特殊。比如这个“免抵税额”,它是在出口免抵退税时,用退税额去抵企业内销应纳税额。税务总局认为:这相当于用退税去缴纳了增值税,所以算缴纳。这样的理解是以实际缴纳为基础,并不违法。


  它是对具体缴纳方式的细化规定,并没有把缴纳替换成另一个概念,因而是合法的,我们不能提修改意见。


  还有一个概念我可以为税务总局补充一下,就是用增值税留抵进项清欠税,也可以将其明确为城建税的计税基础。就是,当企业欠增值税、又有留抵进项时,用进项清欠,此时完全可以理解为:用进项税额缴纳了增值税,所以,其金额也算实际缴纳,应该计算城建税。


  税务总局所做的具体的征管工作、具体办法,就是这种对法律落实中可能争议的细节进明确与指导。


  对于这个《征求意见稿》,我的意见之一就是:实际缴纳就是实际缴纳,规范性文件不应修改法律,不应将法律规定的实际缴纳修改为应当缴纳。


  同时,规范性文件用“加上”“减去”等词汇显得太刻板、琐碎,把法律规定降格成了数学公式的赶脚,建议改为“包括”“不包括”,并加上“等”字。


  第一自然段建议改为(红字):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进项税额清欠税额等,不包括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等。


  《征求意见稿》原第一自然段: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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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和契税立法的八大亮点:税率没变,不要紧张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部税法的落地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更进一步,有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税收立法进程过半


  此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9个税种完成立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通过,2018年8月第七次修正)、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车船税法(2011年2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烟叶税法(2017年12月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船舶吨税法(2017年12月通过,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和资源税法(2019年8月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于1985年2月公布,契税则经历了1950年4月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1997年7月公布的《中环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两个阶段,现在都由条例上升为法,标志着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明确过半。剩余的7个税种中,印花税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拟提请人大审议;土地增值税法于2019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值税法于2019年1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法于2019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税法在推进之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会整合形成一直难产、最难啃的硬骨头——房地产税法。


  亮点二:城建税和契税税率都没变,不必紧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是通过税制平移,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所以税率保持不变,依然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比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的所在地在海上。


  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是契税的税率。契税法明确契税税率为3%-5%,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看到这一点的房产中介们似乎看到了行业的春天,开始在朋友圈、各种自媒体上转发:“契税税率上调为3%-5%,之前的1%和1.5%成为历史,买房要趁早,抓紧上车!”这就叫业余选手胡说八道,说这种话的,要么坏,要么蠢。


  契税的税率一直都是3%-5%,根本没变。而现实中大家更为熟悉的1%和1.5%的契税是源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给出的税收优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对于第二套住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因为过于优秀,不享受此类优惠,一律按3%缴纳契税。


  所以,契税的法定税率一直都是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这个幅度内提出当地适用税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现实中各地选择的适用税率大都是3%,然后结合财税[2016]23号文的税收优惠给出1%和1.5%的优惠税率。而税法中对税收优惠只需要作原则性规定,不需要列示具体的优惠税率。因此,契税立法并不影响1%和1.5%的契税优惠,公众不必紧张。


  亮点三:城建税法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近些年,城建税因为其出身和历史使命而备受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这表明城建税一开始就是一个目标非常明确的“专款专用”税,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不需要通过城建税来实现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的目的,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实已经遭受挑战。为了缓解这种“尴尬”,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从2016年开始,城建税收入明确由一般公共预算进行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门用途,并且税款使用本身属于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不需要在税法中进行规定,所以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亮点四:城建税法明确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计税依据


  作为一个跟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的“抱大腿”税种,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我国从2018年开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给予退税,向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进一步扩围,条件进一步放宽,让更多的企业享受退税,留抵退税制度将通过增值税立法固定下来。伴随着2018年的留抵退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符合以“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税制设计,因此,此次城建税法明确“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亮点五: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城建税


  如上文所述,城建税的初衷是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具有典型的“受益”特征,纳税人出钱缴税向政府购买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而政府拿了城建税要用于改善城市建设,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按照这个逻辑,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生产者并未享受境内城市建设的公共服务,不该缴纳城建税。这一点此前在实践中存有争议,城建税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进口货物或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城建税。


  亮点六:婚姻关系夫妻之间变更和法定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契税


  契税法中对免征契税的优惠比暂行条例有明显提升,除了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外,尤其值得关注的有两点: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两口子之间把房产证换个名字免契税,把实践中的做法明确为法。


  第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产免契税,同样将实践明确为法。


  亮点七:契税法将申报和缴纳合二为一,简化征管


  契税法将暂行条例设置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由原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这样一个改变,一方面简化了办税流程,更加方便纳税人;另一方面也更加契合目前的征管实际。


  亮点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对纳税人信息予以保密


  契税法规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通过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帮助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在大数据时代,推动房产相关信息的全面联网共享是大势所趋,“房叔房姐房祖宗”的多套房产将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下越来越透明。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契税法二次审议时专门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内容。考虑到房产要么是大部分纳税人家庭的主要财产,要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填报的相关信息可能涉及纳税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违反规定,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葛玉御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


财政部司长解读《城建税法》及《契税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月11日表决通过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这意味着,实施多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终于上升为法律。


  与城建设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有哪些不同?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记者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对这两部法律进行解读。


  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王建凡介绍说,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城建税开征之初,主要是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城建税暂行条例对此作了规定,并明确城建税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开始,对集成电路企业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8年,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企业,由于前期留抵进项税额已退还企业,后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会有较大幅度增加,虽然企业增值税总体税负没有变化,但以增值税缴纳额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会额外增加。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明确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所在地由各省份具体确定


  城建税开征之初专项用于城镇维护建设,因城市、县镇和农村地区筹集维护建设资金的需求不同,城建税暂行条例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设置了7%、5%和1%三档税率。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


  王建凡说,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如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适用1%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适当赋予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的要求,为避免统一“纳税人所在地”标准带来纳税人适用税率和税负的变化,城建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契税法增加多个税收优惠政策


  王建凡指出,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适当拓展税收优惠政策。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简化申报缴税程序。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增加了退税规定。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时间合并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申报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缴纳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契税法则是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


  对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时间合并的原因,王建凡解释说,主要考虑到以下几方面原因: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现行规定,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为两个时点,纳税人发生一次应税行为,却需要多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将两者统一,可以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增加办税便利性;促进纳税遵从。在契税法中明确统一的契税申报缴纳时间,简化了税制,增强了政策的稳定性,也减少了地区间政策的执行差异,有利于纳税人理解和遵从;提高征管效率。将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一,有利于简并征管环节,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压力,有效提升征管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契税法授权省级地方对住房的权属转移制定差别税率。


  王建凡说,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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