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城建税征与不征的基本情形
发文时间:2018-10-22
作者:叶全华
来源: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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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从1985年正式开征以来,经历了依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征收,到1994年税改后依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新“三税”征收,之后随着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现行城建税是依附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征收的。


  勿容置疑,城建税征收的纳税人范围必须是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两税”就无需缴纳城建税。但是,两者之间也不是一定同步,并不是缴纳“两税”的同时必然需要缴纳城建税;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也并都是不需要缴纳城建税。那么哪些范围需要征收或者不征?笔者说说简易判断方法。


  一、跨境为界,跨境进入的不征,跨境出口的征,出口退税不退


  1.对于跨境进入我国国境的进口货物或者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以下税舟简称其为非货物应税行为),代征或者扣缴两税时,两税税额不征城建税。具体是:


  (1)对于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缴纳的“两税”税额不随征城建税;


  (2)对于跨越国境,向我国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一般采用支付环节源泉扣缴办法,也有自行申报的,在此种情形下,对缴纳或者扣缴两税的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2.对于跨境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对外销售非货物应税行为,除特殊情形,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征税政策外,一般两税适用出口退税或者免税政策。对于征收两税或者视同征收两税的,需要随征城建税。具体是:


  (1)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对外销售非货物应税行为适用征税政策,缴纳两税的,则需要随征城建税。


  (2)对于适用免抵退税方法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对外销售非货物应税行为,经免抵退税方法计算产生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对免抵税额部分需要按照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之前,个别地区对对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产生的免抵税额不予征收城建税,看来是需要修正过来了。


  3.对于跨境出口货物或者对外销售非货物应税行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在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对于已经缴纳的城建税不予退还,即:城建税不存在出口退税。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和优惠政策退税情形下城建税不随同退补


  除了上述跨境行为的特殊性外,对于境内应税行为,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是:增值税缴纳的,城建税随同征收;除优惠政策外,增值税退税的,城建税随同退税;优惠政策引起的增值税退税,城建税不随同退还。说简单一点,一般情况下,城建税就像是丫环,随同主人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叶走。但是,对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和优惠政策退税的特殊情形,不是随同退还。


  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时不退。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期末留抵退税时,由于其退还的是自己并没有实际缴纳过的增值税,也就没有随征过城建税。因此,不随同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计算退还城建税。


  2.已经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重新返还缴纳时不征。当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计算中因前期期末留抵税额已经退还、不予抵扣产生缴纳增值税时,由于前期退还的是进项税额,此时相当于补回该部分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因此,允许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对于由于享受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发生的退税(如即征即退等),城建税不随同退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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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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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城建税开征之初,主要是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城建税暂行条例对此作了规定,并明确城建税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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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征收管理相关规定。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所在地由各省份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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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凡说,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点”之异同

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对比可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增加了对“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虽说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都是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级别差异按市区、县城和镇以及其他地点设置三档税率,但,作为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不惜增加一款来解释“纳税人所在地”,这就已经足够引起笔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税种的“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也称“纳税地点”、“纳税所在地”)”两者之异同的关注。


  在一般情形下,“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是一致的。因此,(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069号)曾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就会出现“纳税人所在地”与“纳税地”的差异。如,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这些纳税人,就是按照缴纳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别是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县城或者镇,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但其纳税地点不在海上。


  可见,“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建税具体适用税率,与纳税地点不是一个概念”(财政部税政司王建凡司长语)。 对于新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所称的“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如何理解,有个很典型的实例。 在营改增以后,对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规定了预缴与申报缴纳增值税相结合的新征管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1,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坐落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承接了本省衡阳市衡山县城的一项建筑工程,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那么,本月在衡山县取得建筑工程款(不含税)1000万元,就需要在衡山县的建筑服务发生地即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万元;同期在长沙市雨花区的机构所在地即闻涛建筑公司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0万元(按9%计算销项税额9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已预缴税额20万元)。 至于随增值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则是,在衡山县(县城)以预缴增值税税额20万元按当地的税率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在长沙市雨花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按住所所在地的税率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7万元。不存在还要在长沙市再按在衡山县缴纳的增值税20万元补缴2%(7%﹣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反之,也不存在退税问题)。 在这个例子里,闻涛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雨花区;而衡山县则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因此,长沙市雨花区和衡山县均是该公司的纳税人所在地,应分别按不同地点适用当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在长沙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的税率,而在衡山县则适用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2,闻涛千岛湖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在杭州市的淳安县,在杭州市西湖区有一栋房产对外出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本月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不含税),由于其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3万元,向机构所在地淳安县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万元(按9%计算销项税额9万元﹣进项税额4万元﹣已预缴税额3万元)。 闻涛千岛湖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所在地杭州市淳安县和出租的不动产的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均为该公司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以预缴增值税税额3万元按当地的税率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21万元;同期还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杭州市的淳安县,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万元按当地适用的税率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1万元。同上例,也不存在可以在淳安县按在杭州市西湖区缴纳的增值税3万元退还2%(7%﹣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 当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将具体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相关的问题。这是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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